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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标准合同

  
  第二,加强对标准合同条款的行政审查。格式条款由行政监管机关负责制定、审核、监督、修改或撤销,使对格式条款最早的规制方式。目前我国格式条款,基本上都是由其主管部门负责批准或制定,如铁路、邮电等企业所用的格式条款分别是由铁道部、邮电部批准或制定。也有一些格式条款是由大型企业(如保险公司、运输公司等)自行制定。这就造成不当格式条款泛滥,其根源在于行业或部门保护主义的存在,致使消费者利益受到侵害。可以赋予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合同的监督管理机关,有权对使用中的格式条款的公平性随时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公平的格式条款,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合同的提供者予以纠正,并视情节给予一定的行政处罚。 

  
  第三,充分重视和发挥消费者协会等社会团体的维权作用,使其真正成为代表消费者利益,依靠群众积极发挥群众监督作用。此外,还应大力加强法制建设与宣传教育,提高我国消费者的法律意识,让消费者自己拿起法律的武器积极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四,建立健全我国的法制体系。国外关于标准合的立法有三种体制,一是在民法典或商法典中加以规定,一般都是较为原则和笼统的规定,如美国的《统一商法典》第二节的有关规定;二是在合同法中加以规定;三是制定专门的标准合同法,如德国的《一般合同条款法》、英国的《不公平合同条款法》、以色列的《标准合同法》等。[2]在我国,由于政企不分,长期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使标准合同广泛运用于社会各行各业的同时,又具有十分浓厚的政治特色,特别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繁荣与完善,使标准合同得到更加广泛的运用,大力的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与市场贸易的繁荣,同时也存在着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种种问题,我们应该充分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制定出一整套适用于我国的原则和措施,建立起一整套标准合同的审查与规制机制,才能真正的做到实现合同的契约自由、实现合同的公正、公平的价值,才能够最大限度减少标准合同的缺陷,使其为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注释】作者简介:陈艾健,生于1984年3月,江苏淮安人。本科就读于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于2007年7月获法学学士学位,同年9月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毕业后在昆山某企业从事法务工作,一年后通过江苏省公务员考试进入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王利明 《标准合同的若干问题》载于中国民商法律网
刘凯湘 姚明 《论标准合同的意义缺陷与完善》载于 《北京商学院学报》
巩震《标准合同的规制》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韩世远《免责条款研究》载于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2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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