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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标准合同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1、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2、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6、我国民法中对于订立合同的基本精神与原则也在一定程度上起着对格式合同的规范作用。 

  
  (二)标准合同的负面影响 

  
  由于格式合同的本身特点对合同自由原则相对限制,违背了契约自由原则,对契约自由原则产生了极大的冲击。契约自由原则,是西方合同法的核心原则,其内容包括:契约必须由当事人自由意志彼此一致才能生效、契约的内容由当事人决定、契约的方式以及相对人的选择等由当事人决定。任何人无权干涉。[1] 

  
  标准合同是由制定方预先提出的,相对人无从参与制定或决定合同内容的过程。标准合同排除了相对人选择与协商的可能性,在事实上形成了相对人的强制,这就使得缔约地位的平等掩盖了事实上的不平等,使当事人出于更加不利的地位,也违背动摇了民法合同的基本原则。正如西方经济分析家形象尖锐的描述:一个普通消费者与一个公司的交易无疑是一个手无寸铁者和一个手持尖刀顶着其喉咙的强者面前完成交易。虽然从表面上看,相对人接受了合同的条款,但其背后却是相对人被迫屈服强大垄断企业及其他组织经济势力的事实。 

  
  《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订立的基本原则:(1)当事人平等原则(2)合同自由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 (5)遵纪守法原则 (6)依法履行合同义务原则。每一份合同的订立都应遵守这几项原则。而标准合同虽然以其自身的优点迎合了社会的发展,但却对意思自治及《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自由原则产生了极大的冲击。当缔约相对人为垄断企业或标的所属市场上供不应求产品时,标准合同的接受者没有选择交易伙伴的自由,在附合合同里,缔约一方的意思表示不是完全自由的,最终使合同显失公平。综上所述,标准合同对合同自由原则的妨害只是一种表象,合同自由受到冲击的真正原因是垄断。垄断发展到一定规模,加上交易内容的重复性以及交易双方要求简捷、省时,这些因素加在一起,导致标准合同产生并大量泛滥,而首先就是垄断程度较高的公用事业领域。由于我国公路等交通方式的不断发展,才使得昔日的“铁老大”不再称霸一方,而却又出现了“水老大”、“气老大”,在电信上也有不少标准合同的存在。从实践来看,正是由于垄断因素与标准合同形式的结合,才使得种种有悖于法定规则的一半交易条件约定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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