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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权力到权利的刑法路径——《民权刑法论》书评

从权力到权利的刑法路径——《民权刑法论》书评


姜小东


【全文】
  
  我国改革开放的三十年,是社会结构深刻变革的三十年,是计划经济转为市场经济的三十年,是法制到法治的三十年,是国权退潮民权涨潮的三十年,是宪法从关注国权到关注人权的三十年,是工具刑法到保障刑法的三十年。这些进步显著标示着法治社会的进程。然而,作为一个刑法学学习者,本人一直在思考,理论上怎样去论证这些进步并前瞻进步方向?将研究眼光放在什么视野可以探视我国刑法的进步?应该怎样证实刑法这些进步?进步的走向即刑法的目标方向应该是什么?哪些材料中更直观的有所反映?如果能将这一理论题目成功论述,将有很大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著名经济学家马斯洛的需求理论将人的需求分为五个层次,由低到高依次为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社交需求、尊重需求和自我实现需求。个人作为生命个体,他的生存和发展需要得到认可和满足。由生物人到社会人,人类失去了很多并希望得到更多。社会、国家的出现,把个体人组织起来,抵御自然侵害的力量增强了,但同时产生了国权和民权的博弈。于是法出现了,良法以正义的姿态保障人生存和发展的多方需求。国家权力的从无到有,公民权利的逐步退却,以至发展到被国家权力蚕食,鲸吞;再到,近现代公民权利意识的普遍觉醒,市民社会力量的增强和对政治国家的对抗,到现在我们为建立大社会小政府而进行的努力,都无不体现了国家权力向公民权利的回归,最后完全融于公民权利的历史进程。宪法作为根本的法,为社会和个人,权力和权利的疆界划分寻求着最佳结合点。从根本上说宪法是为限制国家权力,公民的权利将随宪政的落实而扩大。在宪政的视野里,宪政国家与宪政社会,二者息息相关。宪政国家是指以法律规范权利与权力以及权力与权力之间关系的领域,而宪政社会则是指以公民权利最大限度的保有并与其主体性精神结合的领域。其中,前者是后者的保证,而后者是前者的社会基础。我们的宪法学者可能过多于关注宪政国家,而对宪政社会尤其是其中的公民主体性精神关注不足。而在对公民主体的保护中刑事法直面人作为人的根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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