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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股份期权争议的若干法律探讨

     。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国员工股份期权将逐步被认定是公司薪酬体系的有效组成部分,期权奖励纠纷已成为近年来上海市劳动争议的新类型案件之一。
     我们再回到本案,朱奇参加《标准渣打银行国际股份储蓄计划》的前提是朱奇是该行的职工,他所能享受的是权利是储蓄到期时,朱奇能获得按当时渣打银行股票价值增值付款,而股票价值增值包含了包括朱奇在内的广大员工的辛勤劳动。因此,该股份储蓄计划的目的是通过员工的努力提高公司的效益,抬升股票价格,使员工的利益和单位的利益连接在一起,股份期权的实质是朱奇薪酬组成中的可变部分。 


  

  2、本案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本案是否属于劳动争议直接关系到本案是否要经过仲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9条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应先行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如果本案的性质属于劳动争议,那么因本案因未经仲裁,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其起诉。 


  

  那么本案是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呢?根据国务院1993年制定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称《条例》),该条例将劳动争议界定为企业与职工之间(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该《解释》第1条将劳动争议界定,(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比较上述规定我们认为劳动争议的范围包括了基于劳动关系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所产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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