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员工股份期权争议的若干法律探讨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属于一般性质的民商事纠纷无需先经仲裁,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应比照《标准渣打银行国际股份储蓄计划》中非员工原因致使劳动关系和储蓄关系终止的处理规定执行。渣打银行上海分行应按朱奇已储蓄股份期限相应取得股份期权单位及朱奇所选定的行权日期,给付朱奇应得的期权权益。据此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全部支持朱奇的诉讼请求。渣打银行上海分行不服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探讨 


  

  1、员工股份期权的性质。 


  

  期权是一种选择权,是指持有在一定的时间内或时点上有权利按照约定的价格购买或出售某项财产或者物品的权利。期权是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而发展的,直到上个世纪发展才日趋成熟。而作为激励员工的股份期权直到上个世纪下半叶才逐步发展起来。股份期权是指公司授予内部员工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事先确定的价格或条件认购公司股份的权利。员工股份期权制度所要解决的是公司与员工的利益冲突,它通过期权这种制度的设计把公司的利益和员工的利益捆绑在一起,从而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及积极性。员工股份期权制度所看重的是公司的人力资源,所以员工股份期权的适用对象一般为高科技公司的员工或者是其他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员工股份期权制度实质上是一种对员工的激励机制,他是建立在劳动关系的基础之上,是一种新型的分配方式。 


  

  那他是否属于工资的范畴呢?根据1990年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而且该规定第十一条第(九)款规定“对于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不列入工资总额范围。如果按照该规定股份期权显然不属于工资的范围,顺此思路,2002年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颁布的《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指出股票期权等是与投资相关的不列入工资总额的收益,不是工资。2003年南京市颁布的《南京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实施细则第16条规定,劳动者以股票期权等形式获得的收益不属于工资。但是我们应当注意到的是1990国务院批准颁布《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时我国并没有员工股份期权的概念,将其列入工资总额当然也就无从谈起,正如1787年美国宪法颁布没有规定空军那样,因为当时美国就根本不存在空军。值得注意的是2000年12月修订的《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对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除支付货币工资外,还可以采取年薪,利润分成,股权期权等分配方式。我们认为工资薪酬的概念也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其内涵也将不断的扩展,据统计英国1997年期权已占管理人员薪酬的62%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