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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股份期权争议的若干法律探讨

员工股份期权争议的若干法律探讨


朱慧;陈慧颖


【摘要】股份期权制度作为一种员工激励制度,在我国的一些企业中已开始实行,但在实践中发生了一些争议。本文以一则实际发生的案件为例,对股份期权的法律性质、其争议的属性、离职员工的期权处理等问题作了初步的探讨。
【关键词】股份期权;劳动争议;薪酬
【全文】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各种分配制度、员工激励制度也应运而生,员工股份期权制度就是其中之一。在股份期权制度广泛运用的同时,由于我国对于股份期权制度在立法上尚不完善和其在实践中的复杂性,在实践中已发生了许多争议争议。现在已有股份期权争议逐步进入了司法领域,下面笔者就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的朱奇与渣打银行上海分行股份期权争议一案
     为例来探讨我国在实行员工股份期权中的一些法律问题。 
  


  

  案情概要 


  

  1996年9月11日朱奇受聘为渣打银行上海分行的员工,1997年渣打银行向员工发布《标准渣打银行国际股份储蓄计划》规定:渣打银行上海分行每月从参加该计划的员工工资中扣除一定的金额,期限为3年或5年,储蓄金额折成英镑,购买渣打银行发行的股票价格八折的股份;该行向员工出具的《限额预托买卖权证书》规定:储蓄到期时,员工可行使限额预托买卖权,从该行获得按当时渣打银行股票价格计算的股份价值增值付款。在储蓄期限未到期时,若发生伤残及因冗员等情况致员工离开该行,员工应于六个月内收回其存款及利息,并按当时已购得的股份行使预托买卖权。1998年10月,朱奇参加了储蓄期为3年的计划,渣打银行上海分行每月从朱奇工资中扣除人民币3400元作为储蓄。渣打银行总行向朱奇出具了《标准渣打银行国际股份储蓄计划限额预托买卖权证书》,载明授予朱奇限额预托买卖权的日期是1998年10月9日,每股价格为334便士,每月存款250英镑,到期日为2001年11月1日,可获得2919个股份单位。此后朱奇按月储蓄,直至2000年12月,渣打银行上海分行以朱奇表现不佳及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劳动关系。朱奇要求渣打银行按已储蓄金额购得的股份2021股获得权益,计人民币173478元,渣打银行上海分行予以拒绝,于是朱奇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要求渣打银行上海分行支付股份权益款人民币173478元及诉讼费。渣打银行上海分行认为本案属于劳动争议应先行仲裁,且朱奇不符合《限额预托买卖权证书》设定的行权条件,故不同意朱奇之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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