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作为规范性社会事实的民间法

作为规范性社会事实的民间法


谢晖


【全文】
  (一剪梅按:这篇小文,本来在前天就答应新月兄要“交稿”的,无奈杂事一堆,节日期间的往来又难以预料,故耽搁到今天才完成它。在此给新月兄及期待本文的列位读者道歉!)  
  


  

  这两天,因为新月兄的《对“软法”说不》一文,在我俩之间展开了一场拉锯战式的讨论。鄙人不知新月兄姓甚名何,也就只能把他的网名看作其姓名了。之所以执著于此一问题,一是新月兄对这一问题的严肃认真,二是本人对相关话题的盎然兴趣,三是觉得自从这个网站无奈改名以来,以往理性辩驳、严谨讨论的场面尚未恢复,作为与这个网站同甘共苦两年多的网友,尽管和各位网管都不认识,但还是很想通过自己的积极参与,给网友们共同的这份事业推波助澜。当年和“天籁之思”兄通信时,我表达过这样的立场:之所以在网络上认真回复网友们的留言,是想通过自己的参与,把这个学风很浓的平台进一步发扬光大。如今网站更名不久,也需要每位网友认真参与,推进我们共同心仪、并能表明我们存在意义的这个网站之发展。好了,言归正传,今天所写的,仍是与新月兄的对话。 


  

  一、前提(姿态)的分歧 


  

  在新月兄的《再谈民间法与实在法》一文之后,本人留言曰:“新月兄:刚从外边回来,看到此文,可以说我们的共识在不断增多……”确实,只有在这种讨论中,一方面,辩论者能够更加深入地知悉对方要表达什么意思,另一方面,自然也从对方的言语中知道自己的表述还有什么不足,或者还有可能造成别人的误读、误解。但是,辩论未必一定是消除分歧、达成共识的方式,有时候它只能增进理解,扩大分歧。特别是当人们讨论的逻辑基点、或者“前见”不同的时候,学术辩论中扩大岐见的可能性会更大。好在新月兄和我都有一点坚守,即对纯粹法学的青睐和对权利的执著。在我和别人合著的《法理学》中,我强调“转型社会的法理面向”,这一面向不是别的,而是法理对实在法的关照。但问题是,除了对这些前提的共同恪守,我们之间尚有另一个前提——“前提之前提”的分歧,那就是对实在法合法性的看法。现代性论者在谈及现代性时,把统一性作为现代性的重要标志。在表象上看,这并无问题,事实也确实如此,所谓法律的全球化,表象呈现的就是这层意思。但进一步的追问是:何种统一性?何种全球化?我曾经区分了“压制的全球化”和“对话的全球化”这样两个概念;也曾经区分过“秦始皇模式的统一性”和“诸葛亮模式的统一性”这样两个概念(为节约文字,这里不就这些问题展开)。之所以做这种区分,就是要揭示全球化或统一性的合法性基础问题。由此出发,我更赞同“对话的全球化”之合法性,赞同“诸葛亮模式之统一性”的合法性。一言以蔽之,我所赞同的是在对话基础上和尊重地方性基础上建立的全球化或统一性法律体系。这种看法,也在联合国框架、世界贸易组织框架的建立过程中,不断被佐证。而去岁岁末爆发的全球性经济危机,更让人们清楚了借助对话,实现全球合作的不可避免。不尊重对话,不尊重地方性的合法性,所谓统一的世界体系,所谓统一的法律,就势所必然地陷入黄宗羲批判的那种“一家之法”中;就和庄周所倡导的那种“以不齐为齐”的精神和理想相去甚远;就会把脓肿烂红,也视为艳若桃花;就会“黑暗给了你黑色的眼睛,你却要用它去寻找光明”!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