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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游走于无限与有限责任之间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游走于无限与有限责任之间


郭富青


【摘要】我国已经引入了特殊普通合伙这种制度创新型企业形态,但是,现行有关的行政行业监管规章对其适用存在不合理的限制,必须尽快进行相应的修改。这类合伙企业制度设计虽然对无辜的合伙人以提供有限责任保护方式,使之具有了促进专业服务业发展的优势,但是,同时也加大了交易相对人的风险和司法成本。它的责任二元化构造中,所确立的二元责任在合伙人之间具有不确定性、交替互换性。二元责任既有纵向又有横向配置,其立足点是执业合伙人有无过错。
【关键词】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无限连带责任
【全文】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起源于美国,被称为有限责任合伙(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是在普通合伙基础上进行的一种制度创新。1991年,得克萨斯州率先立法对普通合伙中无过错的合伙人予以有限责任保护,其他州紧追其后积极响应。到1999为止,美国50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都颁布关于有限责任合伙的法律。〔1〕(P1066)除美国外、英国、加拿大和日本
    [1]>也已颁布了有限责任合伙法,另外,澳大利亚、香港、台湾,欧盟一些国家和地区也采取了类似的制度。我国2006年修订的《合伙企业法》也引进了这种新型的合伙形态。对这种形态的合伙企业在我国的经济法制环境中,能否健康成长,有赖于实践证明,我们当务之急是必须研究其制度设计,弄清其运行机制,并预测实践可能会出现的问题。 
  


  

  一、关于特殊普通合伙企业适用范围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产生之初就有其适用的特定领域,因为在上个世纪80年代,它起因于美国为解决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陷入严重的债务危机,无过失的合伙人在诉讼中须承担巨额的连带债务的不公平现象,而进行的一种制度创新。目的是为了减轻无过失合伙人的风险,赋予其有限责任保护,以促进专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美国加州、纽约、内华达和俄勒冈等州,把注册有限责任合伙(LLP)仅限于特定专业的普通合伙,主要包括律师、内科医生、牙医、专业工程师、土地测量师、设计师、建筑师和会计师。其他州的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合伙的适用不限于专业性合伙。由此可见,有限责任合伙主要是为了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业,而设计的一种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形态。我国现行《合伙企业法》第55条规定:“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由此可知,我国将普通合伙企业的适用范围仅锁定于“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为了拓展《合伙企业法》的空间效力,该法第107条还特意规定:“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依据有关法律采取合伙制的,其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可以适用本法关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规定。”这就将非企业纳入其适用范围。因为在我国传统观念中,绝大多数专业服务机构不属于企业,如医生诊所、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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