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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体育运动争议解决机制浅析


  德国体育争议的解决由体育协会根据自己内部的规范成立的仲裁组织进行仲裁或者国家法院来进行裁决,而且越来越多的当事人在用尽体育组织的纪律性程序后将争议提交仲裁。体育主管机关的内部条例不能排除法院的管辖权。不过,通常情况下德国法院仅仅对有关的法律问题行使上诉审查的权力,对某一体育协会裁决是否合法来进行判决,它们没有权利来取代体育协会的裁判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以做出一个公平合理的裁决。[2]

  在法国,所有的体育协会都有自己设立的调解委员会,这样便能够撤回有关体育争议的诉讼,而且也同时避免了根据一般法律法院所拥有的管辖权。另外,法国的体育传统也总是倾向于适用调解而不是法院诉讼来解决体育争议。[3]对于法国职业体育运动中出现的争议,当然可以起诉到法国法院,这是毫无异议的。

  在瑞士国内,瑞士体育联合会通常禁止在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下的成员或其他人向瑞士法院或其他法院寻求司法救济。如果对体育协会内部裁决机构的公平性和独立性提出质疑,或者认为体育协会或联合会的裁决对自己不利,便可以向法院提出反对意见。只是其在向瑞士法院请求司法救济之前必须用尽所有的体育主管部门的内部救济和上诉程序。但实践中法院是否涉足体育争议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这在很大程度上将取决于特殊案情的事实。

  前述只是列举了几个有代表性的国家的相关规定。在其他几个欧洲国家,如在意大利、比利时、罗马尼亚等,当事人在用尽体育组织的内部救济后也可以将有关裁决上诉至法院。因为资料的缺乏,作者不能确定是否欧洲所有的国家法院都可以受理体育争议,但是频繁出现的一些报道以及欧洲法院受理的体育运动争议裁决则表明,大多数的欧洲国家都对司法接入体育争议持肯定态度,这也就进一步促进了欧洲体育运动的商业化和欧洲化乃至全球化,更加彰显了体育运动的文化功能和社会作用。另外,如同在其他国家一样,在这些欧洲国家,法院通常会尊重体育争议的当事人选择通过仲裁或者其他非诉讼的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来解决体育争议,并且在当事人之间有明确的将争议提交仲裁或者调解的契约性协议的时候会延期进行有关的程序。只有在当事人之间没有达成一个法庭外的解决争议的方法或者其他非常有限的情况下,法院才会对有关的体育争议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决。[4]不过国家法院对体育组织的裁决的审查不应当仅仅限于实质性问题的审查,对于体育组织内部有关的纪律性处罚的争议中程序性规范也应当进行审查,否则就不可能真正做到遵守了自然正义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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