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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耶克法学方法论探究

  

  同时,我们也必须坦诚的指出,纯粹的法律规则,它的效度不可避免的会导致狭隘和僵化。正如圣.保罗在罗马书中所说,单纯的法律无法救赎人的灵魂。他提示我们,不关涉价值的法律无以自行。 


  

  但是,如果说这一命题对于凯尔森教授的“纯粹法学”构成了实质性批判的话,那么它对于哈耶克教授的内部法律规则及其隐性价值却要“重新估值”了。 


  

  哈耶克教授阐述的内部法律规则,决不是毫无价值担当或终极关怀的单纯规范。相反,他正是要极力反对这一点。在他的传世名作“个人主义:真与伪”一文当中,他写了一句话,道破了其中的天机。他说: 


  

  “那种得到人们广为接受的基督教传统认为,如果人的行动想具有价值,那么他就必须在道德问题上享有循其良知的自由;正是在这个传统的基础上,经济学家又进一步指出,如果人想尽其所能为共同的社会目的作出一己的重大贡献,那么他就应当享有一种充分使用他自己的知识和技艺的自由,亦即我们必须允许他按照他对自己所知道的和所关心的特定事物的关注去行事。”
      


  

  哈耶克教授并不是一个不关心终极之事的形式论者或技艺论者,他的内部法律规则正是那些美好价值凝聚后的结晶。它们经过历史进程的不断淘洗、演变,去伪存真,保留下来的是与被称为西方文明的社会秩序交相辉映的规则系统。它十分重要的条文,几乎每一条都蕴藏着一种价值理念(甚至我们还可以感受到那遥远的过去激动人心的故事),那些实存的自由文明正是在它的戒规下得以形成的。虽然现在我们由于种种原因,多数时候只能够以它现有的外衣——法律规则——对它进行认知,但是越是走近它的内在世界,越会清晰的发现,它那双无敌于天下的臂膀以其强有力的手势指向过去、现在以及未来的整个知识世界——神、哲、文、史、政…… 


  

  这样的价值担当,难道仅仅是一种“弱势逻辑”吗?也或者是一种“隐性”的“强势逻辑”? 


  

  (全文完) 


  

  


【作者简介】
戴兴利,律师。读书旨趣:哈耶克(F . A . vonhayek)学术思想,研究法哲学、民法学、社会学理论、政治哲学、神学。

【注释】 请参见: F.A 哈耶克著:《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邓正来 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
请参见: 朋霍菲尔:《伦理学》,胡其鼎 译,魏育青 徐卫翔校,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12页以次。
邓正来教授在他的专著《哈耶克法律哲学的研究》一书中,曾探讨过哈耶克所阐述的一般性原则究竟是“形式”的还是“实质的”问题(参见:邓正来:《哈耶克法律哲学的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86页以次)。他在文中表明,哈耶克一般性原则不仅仅是形式的,而更是实质意义上的。我在正文中的结论也是这样的,因为哈耶克的法学方法论具有及其深厚的精神内质。我甚至认为,如果抽掉这层特征(精神内质),哈耶克教授的整个学术体系就会像海市蜃楼一样转瞬即逝。
F.A 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一卷),邓正来 张守东 李静冰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186页。
韦伯著:《支配社会学》(韦伯作品集 Ⅲ),康乐 简惠美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2页以次。
前揭书,第198-199页。
邓正来:《规则.秩序.无知——关于哈耶克自由主义的研究》,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4年版,第211页以次。
F.A 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二、三卷),邓正来 张守东 李静冰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58页。
前揭书,第56页。
F.A 哈耶克:“自由社会秩序的若干原则”,载哈耶克:《哈耶克论文集》,邓正来选编/译,首都经贸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33页。
前揭书,第186页。
前揭书,第62-63页。
前揭书,第63页。
前揭书,第185-186页。
前揭书,第186页。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八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7页。
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55-256页。
前揭书,第183页。
前揭书,第251页。
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251页。
前揭书,第185页。
前揭书,第199页。
高全喜:《法律秩序与自由正义》,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56页。
前揭书,第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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