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证券交易法律制度研究(四)

  
  二、禁止操纵市场 

  
  (一)操纵市场的概念 

  
  操纵市场是指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资金、信息等优势或滥用职权,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操纵市场行为人为地扭曲了证券市场的正常价格,使价格与值严重背离,扰乱了证券市场正常秩序。它是证券市场中竞争机制的天敌,是造成虚假供求关系、误导资金流向的罪魁,引发社会动荡的重要隐患。因此,操纵市场为世界各国和地区立法所严格禁止。 

  
  我国规制操纵市场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主要有《证券法》、《刑法》、《刑法修正案(六)》等。《证券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一)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四)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此外,为完善对操纵市场行为的认定,中国证监会还于2007年2月27日发布了在证监会系统内部试行的《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操纵指引》)。 

  
  (二)操纵市场的种类 

  
  《操纵指引》共规定了连续交易、约定交易、自买自卖、蛊惑交易、抢帽子交易、虚假申报、特定价格、特定时段交易等8类市场操纵行为的认定。上述8类行为可以再进行细分,其中连续交易、约定交易和自买自卖系《证券法》第七十七条中予以明确规定的,《操纵指引》进一步细化了相关认定标准,而后5类行为,则属于监管机构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四款“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的规定,结合我国市场运行中发现的问题,予以扩展规定的内容。可以发现,证券法规定的3类操纵行为,在法律颁布之后出现的频率越来越低,而新的5类操纵行为,则是对市场上逐渐出现的新的操纵手段的极富针对性的规定。 

  
  1、连续交易操纵 

  
  《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构成连续交易操纵。但是《证券法》没有就“资金优势”、“持股优势”、“信息优势”的认定给出明确标准。 

  
  为此,《操纵指引》明确,认定“资金优势”的标准是动用的资金量能够满足下列标准之一:在当期价格水平上,可以买入相关证券的数量,达到该证券总量的5%;在当期价格水平上,可以买入相关证券的数量,达到该证券实际流通总量的10%;买卖相关证券的数量,达到该证券当期交易量的20%;显著大于当期交易相关证券一般投资者的买卖金额。 

  
  认定“持股优势”的标准是直接、间接、联合持有的股份数量符合下列标准之一:持有相关证券总量的5%;持有相关证券实际流通总量的10%;持有相关证券的数量,大于当期该证券交易量的20%;显著大于相关证券一般投资者的持有水平。 

  
  认定“信息优势”的标准包括,当事人能够比市场上的一般投资者更方便、更及时、更准确、更完整、更充分地了解相关证券的重要信息。 

  
  2、约定交易操纵 

  
  《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构成约定交易操纵。 

  
  《操纵指引》进一步细化“约定的时间”包括某一时点附近、某一时期之内或某一特殊时段;“约定的价格”包括某一价格附近、某种价格水平或某一价格区间;“约定的方式”包括买卖申报、买卖数量、买卖节奏、买卖账户等各种与交易相关的安排。 

  
  3、洗售操纵 

  
  《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构成自买自卖操纵即洗售操纵。 

  
  对此,《操纵指引》细化“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包括当事人具有管理、使用或者处分权益的账户。 

  
  王紫军案便是连续交易操纵和洗售操纵的典型案例。 

  
  经中国证监会查明,王紫军在2006年5月16日至6月2日及2006年7月12日至18日操纵中国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纺机)股票价格。 

  
  从2006年4月18日至2006年7月20日,王紫军控制的67个证券账户交易了“中国纺机”,并且存在连续交易、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等行为。 

  
  (1)持股情况:从2006年4月19日,王紫军买入“中国纺机”股票,至2006年5月18日持有“中国纺机”股票最高达4,374,936股,占流通股比例为17%,占总股本比例为1.85%。截至2006年7月20日,持股892,697股。 

  
  (2)连续交易情况:从2006年4月18日至2006年7月20日,交易日51个,其中39个交易日王紫军存在交易“中国纺机”股票的行为,占交易天数的76.47%。17个交易日交易比例占市场交易量的30%以上,占交易天数的33.33%,13个交易日交易比例占市场交易量的40%以上,占交易天数的25.49%,11个交易日交易比例占市场交易量的50%以上,占交易天数的21.57%。2006年5月25日,交易比例占市场交易量的比例为最高,为63.67%。 

  
  王紫军从2006年4月18日至2006年7月20日累计买入“中国纺机”股票42,334,562股,卖出41,524,665股。 

  
  (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的情况:王紫军在21个交易日中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的行为,占交易天数的41.18%,13个交易日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比例占市场交易量的30%以上,占交易天数的25.49%。2006年5月18日,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比例占市场交易量的比例为最高,为50.48%。王紫军累计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数额为28,964,135股。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