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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法律制度研究(三)

  

  (二)对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买卖股票的限制性规定 


  

  《证券法》第45条规定:“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六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除前款规定外,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五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这种时间限制是为了防止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的利益冲突,避免他们利用业务之便进行内幕交易,对其他投资者造成不公平。 


  

  (本文仅代表作者的观点,与作者所在工作单位无关) 


【注释】作者简介:邱永红,男,法学博士、高级经济师;现就职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任法律部副总监;兼任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理事、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理事、深圳仲裁委员会证券仲裁员、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委员、纪律处分委员会委员等职务。本文仅代表作者的观点,与作者所在工作单位无关。

例如,深交所上市公司莱宝高科定于2008年4月25日披露第一季度报告,而其董事梁正在2008年4月7日卖出公司股票117,000股,卖出金额达到3,422,500元。梁正董事在公司季度报告披露前30日内卖出公司股票,且未事先将卖出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2008年5月20日,深交所作出给予莱宝高科梁正董事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例如,2008 年3 月20 日,中钢集团公司拟将其持有或者控制的中钢天源40%的股权转让给中国中钢股份公司持有。按老《上市规则》规定,深交所未予办理。按新《上市规则》规定,已予办理。
“一个月内”,是指以任意一天为起点,到下一月的同日期的前一个自然日(如果下一月没有对应的日期,则往后顺推);“公开出售”,是指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出售所持存量股份,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等非交易过户不属于公开出售;“公司股份总数”,是指上市公司已发行的包括A股、B股、H股等在内的股份总数。
上交所也采取了相类似的措施。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也作了类似的规定。
唐建及其代理人辩称,唐建的行为未给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损失,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八条予以认定,也不应适用该法第九十七条进行处罚。中国证监会认为,《证券投资基金法》十八条明确规定,基金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基金从业人员利用其所处的职务或地位,从事任何与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相冲突的证券交易,都将导致或可能导致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都是为法律所禁止的。唐建利用其在基金公司所任职务的便利,利用非公开的基金投资信息,先于有关基金买入同一公司股票,为自己及其亲属牟取私利,违背了基金从业人员对受托管理的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负有的忠实、勤勉义务,是明显的利益冲突的行为,是严重的背信行为。这种先于有关基金买入同一公司股票的证券交易行为客观上会对相关股票的市场价格产生不利于有关基金的影响,使该基金投资该种股票的成本增加,从而损害了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唐建这种背信行为还损害了有关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声誉,损害了投资者对有关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信赖和信心,进而对有关基金的长期运作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损害。因此,应当适用《证券投资基金法》九十七条对唐建的行为进行处罚。同时,中国证监会认为,作为基金从业人员,唐建属于《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从事股票交易的人员,其买卖“新疆众和”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有关禁止有关人员买卖股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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