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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法律制度研究(三)

证券交易法律制度研究(三)


邱永红


【全文】
  第三节 证券交易的限制性规定 
  


  

  体现证券流通性的证券的转让与交易是证券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所以,依法发行的证券当然有权依法转让。但是,出于公平、正义的原则考虑,法律对特定的证券持有人的证券转让,规定了时间上的限制。《证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这种时间上的限制,正是依法转让的“依法”要求。 


  

  现行证券法律规范对特定的证券持有人转让证券的限制性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法》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作了限制性的规定,主要包括对买卖时点和比例的限制。《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票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票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虽然《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内减持股票作了比例上的限制,但在基数如何确定、交易窗口期等方面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为加强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使《公司法》的上述规定更加具有可操作性,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4月5日发布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公司字〔2007〕56号,以下简称《规则》),深圳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也于2007年5月8日制颁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综合上述规定,规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的主要制度如下: 


  

  (一)个人身份信息的申报与所持股份的锁定 


  

  1、个人身份信息的申报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1、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2、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3、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4、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5、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6、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交易所和中国结算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交易所和中国结算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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