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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法律制度研究(二)

  

  自2006年以来,为了启动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各有关方面一直进行认真细致的准备工作。中国证监会已经发布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分别公布了相关实施细则和自律规范文本,确定了我国融资融券交易制度的基本模式、交易结算规则和风险控制制度。拟申请试点的证券公司也进行了相应的业务准备,设置专门的业务部门,配备人员,起草相关业务规章制度,开展市场调研和客户需求分析,制定了具体的试点实施方案。 


  

  2008年10月5日,中国证监会宣布启动融资融券试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将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开”的原则进行,根据证券公司净资本规模、合规状况、净资本风险控制指标和试点方案准备情况,择优批准首批符合条件的试点证券公司。之后,将根据试点情况,在总结经验,完善办法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试点范围。为适应我国证券市场多样化、差异化的实际情况,试点单位的范围兼顾不同类型和不同地区的证券公司。试点期间,只允许证券公司利用自有资金和自有证券从事融资融券业务。同时,抓紧进行转融通业务的设计和准备。试点工作取得成效后,融资融券业务将成为我国证券公司的常规业务。 


  

  中国证监会会在启动融资融券试点的同时,将加强对违规融资活动的打击力度,禁止任何机构和个人未经批准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严肃查处各种非法的融资融券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融资融券业务的规范有序发展。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推出,是推动我国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也为当前的证券市场注入了新的活力,对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稳定发展与改革创新具有积极意义。 


  

  (五)回购交易 


  

  证券回购交易,是指证券买卖双方在成交的同时,约定于未来某一时间以某一价格双方再行反向成交的交易方式。证券回购交易是对一种证券现实的购买或出售及其后一笔相反交易的组合,其实质是以证券作为质物进行的资金融通业务。资金融入方(正回购方)将证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逆回购方)融入资金的同时 ,双方约定交易到期日由正因购方按约定的回购利率向逆回购方支付利息及返还本金,逆回购方则返售出质的证券。 


  

  回购交易于1918年始于美国,如今已成为国际证券市场上普遍采用的证券交易方式,其交易对象包括股票、债券等各种证券。我国债券回购交易市场形成于20世纪90年代初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展初期,银行资金通过此渠道大量流入股市,有关部门被迫于1997 年停止了银行在交易所的回购交易,并在当年建立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交易的市场分割由此产生。长期以来,我国证券回购交易对象限于金融债券与国债。为剌激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经报备中国证监会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于2002 年12月30日、2003年1月2日正式推出了企业债券回购交易。由此,回购交易对象扩展到包括国债、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在内的各类债券,但不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 


  

  自1995年对债券回购市场整顿以来,我国一直将回购交易严格限定为封闭式交易模式。2004年4月8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联合发布、实施的《关于开展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业务的通知》明确规定,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和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可以开展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业务,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为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指定交易场所。2004年4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管理规定》(于同年5 月20日施行), 对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作了详细规定,并于施行当日正式启动。2004年11月2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中央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联合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实施细则》,在大宗交易系统推出了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方式(于同年12月6日正式启动),并于2005年3月4日发布《竞价交易系统推出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业务通知》,在竞价交易系统中启动了国债买断式回购业务。由此,我国国债回购交易包含了封闭式与开放式两种模式。 


  

  2006年2月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2006年5月8日实施)对国债、企业债的质押式回购交易作了集中规定。依其规定,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可采用集合竞价、连续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进行。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实行质押库制度,融资方应在回购申报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申报提交相应的债券作质押。用于质押的债券,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转移至专用的质押账户。2006年9月20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债券回购交易实施细则》(2006年10月9日施行)也对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作了集中规定,但仍未对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作出规定。 


  

  四、证券交易的交割与过户 


  

  证券交易的清算交割实际上包含两种情况:其一为证券公司与结算公司之间清算交割。证券公司一般都必须在结算公司或其委托银行处开设专门结算账户,由结算公司集中清算,并以内部划账、转账等方式交割净余额股票或价额;其二为投资者与证券公司之间的清算交割,即买者支付现金而获得股票,卖者交付股票而取得现金。由于投资者已在证券公司处开设证券账户与资金账户,故这种清算交割不必由当事人出面进行实物交割,而是由电脑自动完成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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