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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法律制度研究(二)

    [4]>调整后,9时15分至9时25分,即时行情显示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格、虚拟开盘参考价格、虚拟匹配量和虚拟未匹配量;9时15分至9时20分可以接受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9时20分至9日才25分只接受申报,不能撤销申报,但不对买卖申报或撤销申报作处理。在深市,14时57分至 15时的收盘集合竞价时间内也不接受参与竞价交易的撤销申报。依此,即时行情显示内容增加了虚拟开盘参考价格、虚拟匹配量和虚拟未匹配量等信息。开放式集合竞价的主要目的在于提高市场透明度,提高流动性,增加投资者交易意愿,提高定价效率,加大影响开盘价格的成本(操纵成本),从而降低集合竞价被人为操纵的可能性。改革集合竞价制度后,市场效率得到了显著提高,但现有开放式集合竞价机制仍有待改进。 


  

  2、连续竞价 


  

  连续竞价,是指对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开盘集合竞价期间未成交的买卖申报,自动进入连续竞价。连续竞价期间未成交的买卖申报,自动进入收盘集合竞价。上海证券交易所每个交易日9时30分至11时30分与13时至15时为连续竞价时间,深圳证券交易所每个交易日9时30分至11时30分与13时至14时57分为连续竞价时间。 


  

  连续竞价时,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为:(1)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与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相同,以该价格为成交价格;(2)买入申报价格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集中申报簿当时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的,以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3)卖出申报价格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集中申报簿当时 最高买入申报价格)的,以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买卖申报经交易主机撮合成交后,交易即告成立。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的收盘价为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符合交易所规则各项规定达成的交易于成立时生效,买卖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履行清算交收义务。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交易系统被非法侵入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交易,交易所可以采取适当措施或认定无效。对显失公平的交易,经交易所认定,可以采取适当措施。违反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严重破坏证券市场正常运行的交易,交易所有权宣布取消交易,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规交易者承担。集中竞价达成的交易,其成交结果以交易所交易主机记录的成交数据为准。 


  

  3、集合竞价与连续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 


  

  有效竞价范围是指证券买卖申报参与竞价时其申报价格相对于前一笔成交价格的上下限。换句话说,如果投资者申报的申报价格超过有效竞价范围,其申报不能即时参加竞价,而是暂存在交易主机中,当成交价格波动使其进入有效竞价范围时,交易主机自动取出申报,参与竞价。设置有效竞价范围目的是为了保证盘间交易价格的连续性,防止证券价格大幅波动。 


  

  对于集合竞价与连续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深圳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分别发布的《交易规则》的规定有所差异。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有涨跌幅限制证券集合竞价期间有效竞价范围与涨跌幅限制范围一致。中小企业板股票连续竞价期间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3%。开盘集合竞价期间没有产生成交的,连续竞价开始时有效竞价范围调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3%。其他有涨跌幅限制证券连续竞价期间有效竞价范围与涨跌幅限制范围一致。有效竞价范围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无涨跌幅限制证券的交易按下列方法确定有效竞价范围:(1)股票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的900%以内,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2)债券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的上下3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非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1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3)债券质押式回购非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10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0%。 


  

  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在开盘集合竞价期间没有产生成交的,连续竞价开始时,按下列方式调整有效竞价范围:(1)有效竞价范围内的最高买入申报价高于发行价或前收盘价的,以最高买入申报价为基准调整有效竞价范围;(2)有效竞价范围内的最低卖出申报价低于发行价或前收盘价的,以最低卖出申报价为基准调整有效竞价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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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则规定,买卖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在价格涨跌幅限制以内的申报为有效申报(即有效竞价范围),超过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报。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集合竞价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股票交易申报价格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20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50%;(2)基金、债券交易申报价格最高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15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70%。集合竞价阶段的债券回购交易申报无价格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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