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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法律制度研究(二)

  

  买卖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在价格涨跌幅限制以内的申报为有效申报。超过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报。买卖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深交所中小企业板股票,连续竞价期间超过有效竞价范围的有效申报不能即时参加竞价,暂存于交易主机;当成交价格波动使其进入有效竞价范围时,交易主机自动取出申报,参加竞价。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超过有效竞价范围的申报不能即时参加竞价,暂存于交易主机;当成交价格波动使其进入有效竞价范围时,交易主机自动取出申报,参加竞价。 


  

  申报当日有效。每笔竞价交易的申报不能一次全部成交时,未成交部分继续参加当日竞价,但第规定种类的市价申报类型除外。 


  

  三、证券交易的方式 


  

  依不同标准,可将证券交易分为多种类型。例如,依证券交易场所的不同,可分为场内交易与场外交易;依达成交易方式的不同,可分为直接交易与间接交易;依证券交易价格形成方式的不同,可分为集中竞价交易与非集中竞价交易;依证券交易品种的不同,可分为股票交易、债券交易、基金交易与证券衍生品种交易;依证券交易分割期限的不同,可分为证券现货交易、证券期货交易、证券期权交易与证券信用交易。不过,从证券法的法律规制而言,依证券交易价格的形成方式所作的划分最具有代表性。各国证券法也正是以此为中心,对证券交易的不同类型予以调整。 


  

  我国《证券法》第四十条条规定:“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依此,除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外,证券交易方式还包括“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这不仅使实践中早已存在的非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具备了法律依据,还使境外证券市场普遍存在而我国尚未开展的其他非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成为可能。 


  

  从我国目前证券交易实践来看,非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主要包括协议转让、大宗交易、债券回购交易等。至于裁判转让,乃人民法院依司法程序,对某只证券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而发生的证券转让。这种证券转让一般通过司法拍卖的方式进行,虽在实践中被作为规避法律的证券交易手段,但客观上与一般证券交易具有本质区别,故不应纳入证券交易方式之中。 


  

  (一)集中竞价交易 


  

  集中竞价包括集合竞价与连续竞价两种方式。我国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交易规则》均规定了电脑集合竞价与连续竞价两种集中竞价方式。每一个交易日中,任何一个证券的竞价均分为集合竞价与连续竞价两部分(债券只有连续竞价而无集合竞价), 集合竞价对所有有效委托进行集中处理,连续竞价则对有效委托进行逐笔处理。 


  

  1、集合竞价 


  

  集合竞价是指对一段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竞价方式。集合竞价分为开盘集合竞价与收盘集合竞价。我国上海证券交易所仅确认了前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则对两者都予确认。《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14时57分至15时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 


  

  在每个交易日的规定时间段内,由投资者按照自己所能接受的心理价格自由地进行买卖申报,在正式开盘的一瞬间由电脑交易系统对全部有效委托进行一次集中撮合处理,并形成一个作为成交价的基准价格。开盘集合竞价形成的基准价格同时成为该证券的当日开盘价格。 


  

  证券竞价交易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成交时价格优先的原则为:较高价格买入申报优先于较低价格买入申报,较低价格卖出申报优先于较高价格卖出申报。成交时时间优先的原则为:买卖方向、价格相同的,先申报者优先于后申报者。先后顺序按交易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确定。 


  

  集合竞价时,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为:(1)可实现最大成交量的价格;(2)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的价格;(3)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的价格。两个以上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沪市规定,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仍有两个以上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中间价为成交价格;深市则取距前收盘价最近的价格为成交价。 


  

  集合竞价方式产生成交价格的全部过程完全由电脑交易系统进行程序化处理,将处理后所产生的成交价格显示出来。集合竞价方式下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体现在电脑主机将所有的买人和卖出申报按价格由高到低排出序列,同一价格下的申报按电脑主机接受的先后顺序排序。 


  

  所有在集合竞价阶段成交的委托,无论委托价格高低,其成交价均为统一的基准价格。如果集合竞价未能形成符合上述条件的基准价格,则开盘价将在其后进行的连续竞价中产生,连续竞价的第一笔成交价格则为该证券当日的开盘价,如果某只证券因刊登公告等原因于上午停牌,则下午于13时起直接进入连续竞价,其第一笔成交价格则为该证券当日的开盘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的收盘价通过集合竞价的方式产生。收盘集合竞价不能产生收盘价的,以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为收盘价;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自2006年7月1日开始,沪深两市开盘集合竞价调整为开放式集合竞价。开放式集合竞价是指在集合竞价期间,即时行情实时揭示集合竞价参考价格等信息的集合竞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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