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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民生设计法律(制度),以法律(制度)安排民生

以民生设计法律(制度),以法律(制度)安排民生


谢晖


【全文】
  

  (流浪者按:这是去年十二月二五日,本人在郑州召开的“海峡两岸法学学术研讨会”上的发言录音整理。这些天来,内事外事不断,没来得及整理。今天下午稍得宽余,把它整理出来,发表在此。此次研讨会的主题是“民生与经贸中的法律问题”,故本人发言主旨,也着眼于此)。 

  
  尊敬的主席,各位同仁:下午好! 

  
  这是近四个月以来,我第三次参加海峡两岸的学术研讨会。第一次是在甘肃天水,参加了“2008年海峡两岸周易文化学术研讨会”;第二次是在山东威海,参加了“海峡两岸政治文化问题学术研讨会”;第三次则是在这里,参加此次海峡两岸有关“民生与经贸中的法律问题研讨会”。在此之前,我也曾分别在两岸参加过有关哲学解释学的会议、有关比较法的会议、东亚法哲学会议以及两岸法学院系交流会议等等。在所参加的这么多会议中,这次会议给我的印象尤为深刻,原因在于大家探讨了一个关乎民生的主题。为此,我在这里站在务虚的立场,谈谈我的相关看法。我想讲三个子题:其一是以民生为目标设计法律(制度);第二是以法律(制度)为框架安排民生;其三是以法律(制度)为框架安排两岸民生中民间规则的功能。 

  
  先讲第一个问题:以民生为目标设计法律(制度)。法律不是什么神秘的东西,它应当是以民生为目的而设计的,法律是人们日常交往方式的制度安排。所以,法律不能远离人们的日常生活。把法律安排得神神秘秘,或者把法律作为人们日常生活的例外,都不可能让法律发挥调整人们日常交往的作用。但遗憾的是,在我国固有的法律文化传统中,“以刑代法”是一种普遍的观念。即使在古代司法和日常秩序的缔造中,人们之间的契约、礼、政等规范也被司法和日常生活所关注,但人们心目中的法律,仍然主要是刑法。所以有法学家称:对于中国的法律史而言,离开了刑法史的法律史,便觉空洞无物。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共和国成立以来,大陆把这种以刑为主的法律观念发挥到极致,刑法法律观可谓被发展的淋漓尽致。直到如今,人们的法律观念,仍然在很大程度上是刑法观念。不惟普通民众如此,即使一些政治领袖,一些法学教授,仍然自觉不自觉地把法律和刑杀镇压相等同。前些年我在收看中央电视台的一次新闻联播时,就听到某位政治领袖在接见法院的代表时,面对天下观众,竟称法官们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刀把子”啊!无独有偶,很多年前,我在某大学工作时,这个学校的一位副教授,时任法学院的书记,也是毕业于某重要政法大学的老牌大学生,在给即将毕业的大学生们训话时,语重心长地讲:“同学们,你们未来的责任重大啊,你们要知道,你们将来执掌的是刀把子啊……”。各位想想,在这样的法律观念下,哪位民众愿意把自己的生活搭架在法律的框架中?谁愿意把自己的生活和法律联系起来?即使统治当局,也不愿轻率地把民生设计在这种法律中。以这样的法律来治国,来“法治”,谁还愿意接受?在这种情形下,反倒是“进法院的没好人,进得法院没好事”实属正常。所以,在强调以民生为目标设计法律、设计制度时,必须改变既有的法律观念,特别是政治领袖们,倘若仍然沉浸在法律刑杀观念中而不能自拔,所谓以民生为目标安排法律,就只能是铤而走险的畏途、末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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