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知识产权的归属看,知识产权法依据法定性原则兼顾了知识产品生产过程中有关当事人的利益。如关于职务发明、职务作品权利之界定,就是典型的例子。
再从知识产权主体的权利享有与行使方面看,尽管知识产权被赋予一种专有独占权,但这种权利不是绝对的和无限的。知识产权的目的在于激励、促进新成果的诞生并使其被社会广泛使用,以促进社会的进步,为此,强调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利益是必要的,但这种强调应以不妨碍知识产品的广泛传播和使用为限。可以说,在知识产权所有人、使用人、社会公众之间达成某种利益平衡始终是各国知识产权立法的主要目的之一。
(二)知识产权的特征
知识产权的特征主要包括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即通常所说的知识产权的“三性”特征。
1.知识产权的专有性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即知识产权专为权利人所享有,非经法律特别规定或权利人同意,任何人不得占有、使用和处分。知识产品的商品属性和社会属性决定了它总是要进入市场流通的,而它的无形性又决定了所有人很难对其传播进行直接控制。因此,法律要给知识产权以特殊保护,授予知识产权所有人以专有权。
具体而言,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主要表现在:(1)权利人依法可以独占其知识产权。如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的专有实施权。(2)知识产权的使用必须置于知识产权所有人的直接控制下,任何人未经其许可或法律特殊规定不得行使其知识产权。(3)一项知识产品只能赋予一个专有权,不能同时具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专有权。(4)每一项知识产权只能授予一次专有权。当然,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并不排除同一智力成果知识产权共有的存在。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使得受法律保护的知识产品亦具有独一无二性。我们知道,人类不断生产着的知识产品除了可以被大量复制,还可以同时为多人利用。因此,法律并无必要鼓励人们去重复生产同一知识产品,而只能对特定的知识产品提供一次所谓“初始性”保护,知识产品的复制件被排除在外。
关于知识产权的专有性,还应明确:(1)专有性是专有领域的知识产权与公有领域的知识产品相区别的一个重要特征。(2)专有性在各类知识产权的内容和表现形式上并不一致。如在专有权利的“行”与“禁”方面,商标权不同于专利权与著作权,即两者的效力范围不大一致。(3)在有些情况下,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可能会出现“暂时”丧失。例如,专利权被错误地宣告为无效,后来得到纠正,那么在纠正之前的一段,专利权暂时丧失,即暂时进入公有领域。
2.知识产权的地域性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即根据一国(地区)法律取得的知识产权,原则上只在该国(地区)范围内发生法律效力,而当然地延及其他国家(地区)。知识产权地域性的特点首先是由国家主权原则决定的,一般情况下,任何国家都不会承认根据别国法律取得的知识产权,即不承认外国知识产权法的适用。其次,这也在于知识产权极易传播,利用它可以获得巨大经济效益的特殊性能以及知识产权需要由法律直接确认的特点。
为了减少知识产权地域性给国际交往带来的不便,一百多年以来,在国际公法领域缔结了很多知识产权双边协定或国际公约,这在某种程度上扩大了知识产权的地域范围。不过,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并未突破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地域限制,因为对同一知识产权,各国的保护是相互独立的,任何国家对外国知识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都是根据本国法而非外国知识产品所有人所属国法。
3.知识产权的时间性
知识产权的时间性即知识产权只在法定的期限内受法律保护,权利人享有的专有权利有时间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