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版权保护对象主要有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工业品外观设计、计算机软件等。
(1)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半导体芯片)。集成电路是一种高科技智力成果,对其保护一般都是通过知识产权法来进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单靠工业产权法或
著作权法保护都会存在一些问题,如
专利法难以禁止他人的复制行为,而复制行为恰恰是需要控制的,著作权保护不涉及新颖性,则会使一些落伍的集成电路受到保护。美国1984年《半导体芯片保护法》首开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特别工业版权保护的先河。后来,西欧、日本也相继颁行了这方面的法律,其主要内容被《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Trips所采用。现在,对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受保护的条件已基本达成共识:一是该电路设计具有独创性,而不是仿制他人的;二是该电路设计应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即布图设计在创作时,在创作者之间或集成电路生产者之间,不是显而易见的。 [6]
(2)工业品外观设计。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法律保护始于中世纪佛罗伦萨共和国。巴黎公约把对外观设计的保护作为一项最低要求,推动了外观设计的国际保护。目前多数国家为工业品外观设计提供法律保护,但保护的方式各有不同:有的采用工业产权法,有的采用
著作权法,有的采用外观设计和著作权双重法律保护制度。
工业品外观设计可以说是推动工业版权立法的第一个动因。关于外观设计工业版权立法,比较典型的是1968年英国《外观设计
著作权法》。根据该法规定,外观设计可以作为艺术品而自动享有著作权,享有著作权的外观设计一经著作权人同意应用到工业上,其原享有的著作权自动消失,而享有外观设计
著作权法提供的、兼有部分专利权内容和著作权内容(分别为新颖性要求、复制权)的工业版权。应当说,英国的外观设计工业版权保护,对后来各国外观设计立法是有相当影响的。迄今已有一部分国家开始制定外观设计工业版权法。
(3)计算机软件。计算机软件保护是随着软件技术及其产业的发展而提上日程的。计算机软件涉及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比较复杂,对计算机软件的工业版权也存在争论,在此不予赘述。
4.知识产权与商品化权
商品化权是无形财产领域出现的一种新型权利形态,与知识产权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它至今是个尚未定型的概念,如有人认为它是著作权人使用其作品的角色印刷于销售的商品上的专有权利; [7]有人认为它是将能够创造大众需求的语言、名称、题目、标记、人物形象或这些东西的结合用于商品上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 [8]还有的学者将其称为形象权,认为“形象”包括真人的形象、虚构人的形象、人体形象等,这些形象付诸商业性使用的权利,称为形象权。 [9]在现有的商品化权研究中,虚构角色的商品化被讨论得最多,因为在多数情况下,商品化是商业上的概念,涉及对娱乐传媒中虚构角色的商业利用。①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国际局公布的一份关于角色商品化权的研究报告,角色商品化可定义为:为了满足特定顾客的需求,使顾客基于与角色的亲和力而购进这类商品或要求这类服务,通过虚构角色的创作者或自然人以及一个或多个合法的第三人在不同的商品或服务上加上或次要利用该角色的实质人格特征,如某个人的姓名、肖像、扮演形象、声音等。
在国外,角色商品化权受到保护的案例时有所见。例如德国有两个案子,涉及法国著名连环画中的角色“As2terix”、“Obelix”,法院判决角色的具体构图、风格受到保护;美国联邦法院判决的模仿迪尼斯滑稽剧案,复制“米老鼠”、“唐老鸭”卡通角色案,体现了对角色商品化权的保护;日本东京地方法院1976年5月26日对SAZAE案件的判决也同样是对角色的保护。(案例详见朱槟《关于角色的商品化权问题》,载《中外法学》1998年第1期。)当然,商品化权保护对象不限于虚构角色,它也涉及真人形象。我国有模仿赵本山等名演员的声音和形象进行表演引发的纠纷,即涉及到这方面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