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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知识产权理论几个问题的探讨

对知识产权理论几个问题的探讨


冯晓青


【摘要】知识产权是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工商等领域内,创造性智力成果的完成人或工商业经营活动中工商标志所有人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与无形财产权、信息产权、工业版权、商品化权等概念具有一定的联系与区别。知识产权具有民事权利性、私权性、法定性、人身权与财产权的融合性、专有性等属性与特征。
【关键词】知识产权理论;制度价值;属性
【全文】
  

  一、知识产权及其相关概念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界定 

  
  “知识产权”是知识产权法学的基本概念,是现代私法中一种十分重要的权利,属于与人身权、物权、债权并列的民事权利的一种。 

  
  在我国“,知识产权”是个舶来品。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颁布以前,我国法学界长期使用“智力成果权”的说法。英文Intellectual Property也被翻译成“智力成果”、“精神财产”、“知识成果财产权”等。民法通则颁行后,尤其是随着知识产权法制的发展,“知识产权”作为一个专门术语开始为人们普遍接受。关于知识产权的概念,各国认识不尽相同,国内学者的观点也不一而足。代表性的观点有:“知识产权是基于智力的创造性活动所产生的权利”, [1]或“知识产权是指法律赋予智力成果完成人对其特定的创造性智力成果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专有权利” [2]等。 

  
  这种定义的实质是将智力成果权直接置换为知识产权,笔者认为它存在两方面的不足:一方面有混淆智力成果权与知识产权之虞,因为智力活动直接产生的并不是法律上的某项权利,而只是某种智力成果,而且并非所有的智力成果都能作为知识产权的客体受到法律保护,能够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只是智力劳动成果的一部分,即使是纳入知识产权客体的某项智力成果,也必须由国家主管机关依法确认才能赋予其创造者某种知识产权;另一方面该概念的外延不够周延,因为它未涉及知识产权中重要的客体——工商业标志。 

  
  一般来说,知识产权是指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工商等领域内,创造性智力成果的完成人或工商业经营活动中工商标志所有人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二)与知识产权密切相关的几个概念 

  
  与知识产权密切相关的概念除前面提到过的“智力成果权”外,还有无形财产权、工业版权、信息产权和商品化权等。 

  
  1.知识产权与无形财产权 

  
  一般认为,知识产权属于无形财产范畴。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缔结之前,西方有些国家甚至以“无形财产权”来概括有关智力创造性成果的专有权。但笔者认为,如果不从狭义的角度看,无形财产权并不完全等同于知识产权。 

  
  “无形财产”的概念是由美国经济学家托尔斯·本德(1857-1929)在19世纪末首先提出的。从法律意义上讲,无形财产大致分为以下几类: 

  
  (1)创造性成果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业秘密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等。这类权利保护的对象是人们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这类成果要获得法律保护往往应具备一定程度的创造性。 

  
  (2)经营性标记权,包括商标权、商号权、货源标记权、原产地名称权、其他与制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识别性标记权等。这类权利主要作用于工商业活动中,权利客体应具有可识别性,法律保护的基点也在于他人对自己标记的仿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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