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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探与四权政体相适宜的国制问题

  
  我们知道,国(主权者)制不能决定政体形式,即无论是单一制还是符合复合制国家都可以适用四权政体。通常而言,只有国制的法治化才有利于世界的和平,只有政体的法治化才有利于任何范围的社会的和谐。简单地说,这就是“和平的制度,和谐的政体”问题。 

  
  所以,我们必须搞清楚国制问题,才能更好地为推行四权宪政奠定必要的制度条件。联盟意味着自愿结合,这是形成共和国的第一前提。联盟之内国制形式既可以是实行单一制也可以是实行联邦制。只有当联盟形成之后才能谈得上关于联盟治理的问题,也即联盟的政体形式问题。 

  
  一般来说,国制(广义)的基本模式应当有三种:单一制小国直接适用,联盟亦然,同联邦;单一制大国先联邦;国际社会先盟邦。我认为,通常而言,对一个地域、人口较少的国家单一制比较适宜;对一个地域广大、人口较多的国家联邦制比较适宜。无论是实行单一制还是联邦制国家,其实现法治的形式却可以是相同的。单一制是基本的国制,单一制国家、国家联盟和国际盟邦最终都可以发展为联邦。所以,联邦制是普遍的国制,属于法治的制度,人类理性的选择。如果说四权政体(三权分立体现了治权分离,独立监督体现了主权统一)具有普适性,那么联邦制也是普适的国制,二者具有最佳的相互相适应性。具体来说,这种体制可以做到“主权国家,公民社会,分为人民和公仆,人民主权,公仆主治;联盟国家,联盟主权,国家自治;国际社会,国家主权,盟邦主治”。这些做法直接体现了主权和治权的有效划分,达到了主权与治权“统分结合、外统内分”,可以正确处理主权与治权的分离关系,实在地保持一切法权平等以及公民(广义)独立自由自主。 

  
  由此我认为,大国实行地方自治符合道法思想的“小国寡民”定理,另外,主权者自治,国际宪法至上,这也是联邦制度国家得以建立的前提。而对小国来说,各国可以实行单一制或者联邦制,再建立联盟,联盟之后还可以进一步发展为联邦大国。对国际社会来说,国家主权有限,国家合权需要共同的国际治权,所以建立盟邦世界就是必然。小国联盟制(统一为主,已经独立,国家外部联盟制度),形成区域联盟(国家之间,自治与合治),有利于盟国的安全;同理,国际盟邦的建立将从根本上解决国际社会的和平问题。简单的说,实行“小国联盟,大国联邦,国际盟邦”制度是我们变革国制的总体思路。 

  
  具体来说,任何一个国家,如果地方自治权过大,容易引发国家分裂;如果地方自治权过小,容易引发社会冲突。这个悖论要求单一制只能适用于面积小、人口少的小国(如欧洲国家),而不能适用于面积大、人口多的大国(如中国)。这是从国制角度而言的。如果从政体设置角度看,集权制容易引发社会冲突,分权制容引发国家分裂。通过实行四权政体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以上矛盾,但是它只有与联邦制结合,才能从根本上化解我们所说的悖论——对外国家统一强大,对内人民自由主权,这样就既保证了国家的稳定,又促进了社会的和谐。四权政体有效解决了传统公权与私权的矛盾,但不能解决一个国家的中央和地方之间的矛盾,只有联邦制可以彻底解决这个矛盾,而且联邦制是形成国际盟邦的必要条件。我们认为,随着社会的进步,联邦制将逐渐取代单一制,小国寡民的国家将是最理想的、普遍的国家形式,直到形成普遍的联盟国家和建成世界盟邦,彻底完成法治社会的进化任务。 

  
  这里需要我们注意的是,形成联邦、盟邦或者联盟具有一定的限制条件:联邦国家的自治地方不得宣布独立,必须维护联邦统一;国家结盟自愿加入,自由退出,但在结盟期间任何国家都需要遵守盟法,没有例外和但书;联盟一旦建立为联邦国家,任何独立主权者都不得以任何理由退出;国际盟邦可以自愿加入,一旦加入即为永久成员,不得退出或者被开除,必须接受国际盟邦的合法治理。 

  
  当前,世界上有两种不相容的政体,即集权政体和分权政体。如果我们从实质上看,二者都是属于人治的,所以,一个法治社会需要其组成部分的国家实行法治政体。这样,国家之间的秩序才是有序的。我们提出的四权政体就是这样的法治政体。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已经有过论述。在此,我们将四权政体制度推广而用之于国家联盟和国际盟邦,从逻辑上看,它也可以很好地运行,并且从现实角度看,它还可以保障联盟国家和国际邦盟的国制得以稳定的发展——内实现人权普遍的保障,外实现世界的持久和平,最终达到社会的普遍持续的和谐而迎来道德社会的曙光,这是人类几千年来就有的不朽的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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