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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探与四权政体相适宜的国制问题

  
  (3)盟制邦度 

  
  所有盟国共同行使盟邦主权,常设委员盟国共同选举产生,定期更换,不得连任。 

  
  (4)盟邦宪法 

  
  国际宪法与国内法律(宪法、法律),国际法优先;立法委解释并制定国际基本法;法院裁判,针对执法不法,滥用权利;秘书处执行国际法律;盟邦监督院监督公权力不作为,一切裁判公、私侵权行为。这里的侵权是指,侵犯了基本人权和基本主权。这样就可以形成“一个依据,国际宪章;两个权威:盟邦法院和盟邦监督院(四维逻辑认为,这里的立法、行政、司法是权力的“三真”,监督是权力的“一假”以及真理性、普遍性、科学性是理性的“三假”,国际法院是理性的“一真”);三个层次:国际法、国际基本法律、国家法制度体系,从而使盟邦宪法得到有效实施。 

  
  3、国际邦盟的四权政体运行模式 

  
  监督权与法院的强制性结合的机制也可以推广于国际社会。这里的监督院与宪法法院性质不同,前者是社会权力组织,中立,裁判。后者是司法机关,国家权力。国家共权力来自民权,要尊重民权,服从民权。服从法治公理,就是符合民心。民是公民或者社会成员,不是人民或者臣民。民心实质就是天道人心,形式就是社会公德,具体内容:自由平等,要求独立自主、尊老爱幼;诚信无为,要求不欺不害;仁义、爱互助,要求扶弱济贫、慈善、国家福利等。所谓的符合民心不是服从法律,甚至不是服从宪法。民心至上。权力之间的分工、协作和制约,监督低效和弱化,共同利益和共同目标是维护国家整体权威和法律的效力,与社会之间保持距离,与民众是对立的。所以,为了使盟邦权力符合民心,实行一种独立监督的机制就是完全必要的。 

  
  无论对于何种国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四权宪政都是通行的法治政体(非选择的),这个时候人类法治社会才得以建立。所以,国际盟邦也需要立法权威统一法制;执法权威依法行政;司法权威独立司法;监督权威独立监督。这里特别要强调国际盟邦的监督机制,因为它是防止盟邦集权和盟国主权保障的最重要制度,它的建设可以借鉴欧盟经验。具体来说,秘书长是盟邦行政首长,秘书长盟国选举产生,每界三年,不得连任,权力运做中实行秘书长否决制,盟国一致同意可以决定制;国际法院裁决有强制执行力,实行法官选举制和定期更换制,可以连任;立法委员会由各国选举立法专家产生,可以连选连任,实行立法者终身制和立法中立制;监督员选举产生,各国三人,三年一换,可以连任,监督员必须是德才兼备的社会精英,可以终身享有荣誉。三大权力组织的官员可以从监督员中产生。盟邦经费实行统一纳税制负担(个盟国按照国民收入总植的适宜比例纳税)。 

  
  (1)国际盟邦立法委员会。国际盟邦立法委员会独立立法。 

  
  (2)国际盟邦行政处。行政处是国际盟邦的主要执法机关,必须严格执行国际法。 

  
  (3)国际盟邦法院。国际法院应当依据国际宪法、国际法独立裁判,只有成熟的国际法典才是国际法院裁判的依据。 

  
  (4)国际盟邦监督院。国际盟邦监督院可以独立监督一切国际组织、国家和公民的不法行为,使盟邦和盟国之间取得均衡的关系,走上实现世界持续和平的法治解决道路。 

  
  小结 

  
  我们关于世界和平的法治理论依据的国际法基本原理有两条:一是主权可分公理;二是治权有限公理,还可以进一步把这两条原理概括为以下一些不同的法治原则:主权可分,治权有限,合理分权原则;主权在民,治权在官,官民平等原则或者主权在国,治权在邦,邦国平等原则;集中监督,三权分立,权力法定原则。再具体到制度层面来说,政体设计是为了解决权力横向关系,国制设计是为了解决中央地方纵向权力关系,并且科学的体制应当具有普适性。我们认为,联盟主要是为了解决和平问题,这是治权有限原理的应用;联邦主要是为了解决和谐问题,这是主权可分原理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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