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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探与四权政体相适宜的国制问题

  
  我们知道,法治社会形成的根本标志就是形成一个统一的国际主权者,各盟国独立自治的完全去政治化的社会。在法治社会中,天下一家,世界大同,人类同质的一致思想是国际主权的保证;各主权者自治,先联盟,再联邦,形成高于普通联盟低于联邦的国制文明是国际主权的保障;世界经济一体化的物质文明是国际主权的基础。 

  
  我们认为,单一制和联邦都属于人治社会,联盟和盟邦才属于法治社会。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是:平等、自治是联邦的前提;独立、自由是主权的前提;公正是治权的前提。国家平等、自由、独立、自治才能走向联盟、盟邦。为解决主权与治权问题(独立国家与联合国关系),国际社会可以实行邦盟制:国家的相对主权,国际社会的绝对治权。它结合了联盟制度和联邦制制度的优势,还是超国家组织,不是通常的国际组织,而是准国家组织。所以,国际社会具体的法治体制是联盟与邦联结合而形成的一种新型国际社会制度——盟邦制,即国家自治与国际联盟结合的联邦制度。国际盟邦的发展方向是逐渐超越法治社会,直到建立起最终意义的人类大同的道德社会。 

  
  1、制定国际宪法 

  
  (1)树立国际宪法至上的理念 

  
  宪法至上,法律权威是法治的基本精神。宪法无阶级性,宪法必须是稳定的,这是宪法的最本质特征。宪法不是用来平衡社会各阶级力量的关系的,阶级论是人类社会初级阶段的社会划分方法,适用于自然封闭的社会,对现代开放的社会已不适用。 

  
  同理,宪法、法律也是无立法倾向性的,任何执政党和主权者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所以宪法的制定主体应当也仅应当是全体社会公民,即全体公民、各党派、无党派团体、各民族各主权者都是制定宪法的主体参与者。 

  
  国际宪法应世界人民投票表决通过,在法治社会的国际宪法才具有最高意义上的权威。 

  
  (2)国际宪法的制定方法 

  
  在国际社会的各主权地区选择立法家三人,形成国际制宪委员会;任何一个独立条款都可以依法委员一票否决,全文通过需要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国际宪法必须是成文法典形式。 

  
  2、建立国际盟邦 

  
  (1)盟邦形成 

  
  在形成国际盟邦时,联合国会员可以自动成为盟邦创始国,除非主动弃权,但不得少于50个主权国家、地区;主权者申请,按照国际盟邦宪章标准审查,批准后加入;盟邦达到100个以上主权者(国家、地区等)之时就可以宣布自动成立。 

  
  (2)盟邦原则 

  
  一切主权者自愿加入盟邦,这是不朽的、非理性的、民心的体现,实行邦盟主权,盟国自治。具体来说,在加入后必须接受强制治理,不加入不歧视,简单说就是盟邦要遵守三项原则,即遵守不歧视、不强制、一标准(国际宪章准则)原则;遵守自愿加入、自由存亡、不得退出原则;遵守法律主治、宪法至上、顺应民心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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