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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探与四权政体相适宜的国制问题

  
  (二)联合国的局限 

  
  1、联合国的宗旨 

  
  现代国际法理论认为联合国是当今世界最具普遍性、代表性和权威性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各主权国家几乎都是其会员国。联合国是世界人民反法西斯斗争取得胜利的产物,是人类为和平与发展长期努力的结果。联合国体现了世界各国人民“欲免后世再遭今代人类两度身历惨不堪言之祸”、“彼此以善邻之道,和睦相处”的崇高精神,承载着国际社会共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美好理想。联合国的成立是人类历史上一件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大事,是人类和平进步事业发展的重要里程碑。 

  
  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联合国的宗旨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发展国际间以尊重各国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基础的友好关系;进行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经济、社会、文化和人道主义性质的问题,并且促进对于全体人类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作为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以达到上述共同目的。 

  
  为实现上述宗旨,联合国遵循下列原则:联合国组织基于所有会员国主权平等的原则;各会员国应该忠实履行他们依宪章规定所承担的义务;各会员国应该以和平方法解决他们的国际争端;各会员国在他们的国际关系中不得以不符合联合国宗旨的任何方式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各会员国对联合国依照宪章所采取的任何行动应给予一切协助;联合国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必要范围内,应确保使非会员国遵循上述原则;联合国组织不得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内管辖的事项,但此项规定不应妨碍联合国对威胁和平、破坏和平的行为及侵略行径采取强制行动。 

  
  2、联合国政体 

  
  我们先来简要回顾一下联合国的主要职权: 

  
  (1)大会职权 

  
  大会,是联合国主要审议机构,由全体会员国的代表组成,每一会员国都有一个投票权。大会拥有广泛的职权,可以就国际社会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教育等广泛议题进行讨论并作出决议;接受并审议安理会和其他机构的报告;批准会员国的加人和除名;选举安理会非常任理事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全部理事国、托管理事会部分理事国,与安理会各自独立投票选举国际法院法官,经安理会推荐委任秘书长等。 

  
  (2)国际法院职权 

  
  国际法院,有两项职权,即诉讼管辖权和咨询管辖权。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是指提交给法院的诉讼具有的管辖权。就诉讼管辖权而言,只有国家才可以把他们之间的争端的案件交给国际法院来裁决,它不受理非国家即使是一个政府间的国际组织的诉讼,当然不接受个人的诉讼。法院的咨询管辖是指国际法院应联合国大会、安理会的请求对有关法律问题发表建设性意见。按《联合国宪章》的规定,联合国大会、安理会有权就任何问题对国际法院进行咨询。除了这两个机关之外,还有经联合国大会授权的联合国其他机关和专门机构根据联合国的授权就他们职权范围内的法律问题请求法院发表的权威意见。 

  
  (3)秘书处职权 

  
  秘书处,由秘书长及办事人员组成,从事各种日常工作,为其他主要机构服务,并执行这些机构制定的方案与政策。秘书长是联合国的行政首长,由大会根据安全理事会推荐任命,任期五年,可以连任。 

  
  (4)联合国体制的变革 

  
  通常人们认为,联合国大会就是各国的会议而已,没有独立的议会或独立执行机构,它不是由各国选出的议员构成的,而是由各国派出的大使根据各国政府的命令来作出决议的。所以,联合国体制可以看作是纯粹的邦联体,邦联体的权力完全是属于各个单位的,和联邦制的政体模式比较它属于反双重政体的模式。 

  
  由于联合国在历史上只是属于一个国际组织,它是通过“软法”来实行管理的,没有权威的强制性,所以它也就不是一个真正的法治组织。但是,因为联合国的根本任务就是要维护世界和平,所以联合国又是走向法治社会的根本途径和真正的合法组织。为此,首先人们需要建立起法治联合国组织,也就是建立一个真正的国际盟邦,这才是联合国体制变革的根本出路。 

  
  (三)国际社会法治制度的建立 

  
  我们认为,人权是平等的、同一的、基本的做人权利,是绝对的;主权是人权的拟人化,是集体权利、地方权利、特殊权利,从属于人权,是相对的统治权。在此意义说,人类共同权利就是完整意义的主权,是抽象的、不可分割的,整体的权利,绝对自主的权利,人类的权利才是主权的真正含义。它表达于人类权利宪章中,适用于人类共同体,人类的最高法律,世界组织的根本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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