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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探与四权政体相适宜的国制问题

  
  有人认为,在任何国制内都应当有三个不能忽视的重要价值必须予以重视。一是公民权力。不管是联邦制或单一制,只要是被称为民主国家的,它首先要尊重公民权利。二是权力制衡。在每个国家,权力制衡都有不同的特点,但是所有国家宪政结构的设计原则上是一样的。即对权力的制约是一样的,所谓横向是国家机关权力分立,纵向是中央和地方权力的分享。三是民主取向。民主包含四个构成,自由和平等,这是民主的基础;程序问题,就是多数决策的原则;形成政策性共识;具有架构共识,就是分权,包括横向分权和纵向分权。[3]我们一般把联邦主义国制模式理解为纵向分权,而不包括国家机关的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的横向分割。那么,民主意味什么?我认为,对主权来说,民主就是地方人民的自治;对治权来说就是多数人说了算这样的规则。基于这个基本的认识,我们认为任何国制首先需要一些基本理论作为支持,具体而言可以概括为国制四大原理: 

  
  1、民心至上原理 

  
  集权与分权是相互矛盾的治理方式,但是因为二者都是权力运行的基本方式,所以其间应该没有实质性的差别。实际上,一切科学的方法都是具有互补性的关系,从没有绝对、最好的方法,这就是说相对于具体条件有最适宜的方法,而且各种方法中通常有着某一种最为基本的方法,即所谓通用的方法。所以,我们认为集权与分权的治理方式也同样具有互补性,二者结合起来可以形成一种普遍的、基本的方法,这就是我们所说的法治方法。具体而言就是实行四权宪政的政体,因为四权宪政政体可以适用于一切国制,无论是单一制还是联邦制、联盟制等国家制度内都适用。而这个思想最基本的理由是:三权分立可以使权力法制化,监督独立可以使公权力和私权利实现法律平等,由此机制而彻底完成人治社会向法治社会的转化。 

  
  由于一切权力最终归属于权利(如,公民权利、人民权利、国家权利等),所以从这个层次上看,我们认为,纯粹集权(最高权力)和纯粹分权(三权分立)都是不同形式的人治,一个主要体现在国内强权,缺乏形式民主,民意不畅;一个体现在国外强权,纯粹形式民主,滥用民意,不能形成真实的民主和正确的集中——集合分权的法制化民主与合民心的独立监督的集中,就是我们要求的法治的民主集中制度。它在具体操作中要求:民主通过,监督决定,多次适用,直到民主通过,集中同意达到一致。这样,人们就可以最终从制度上保证政策尊重民意,民意符合民心,从而达到权利与权力的平衡,体现主权与治权的和谐关系,有效体现了民心至上原理。 

  
  2、主权可分原理 

  
  从一定意义上说,国家是一个契约,是每一个人认为需要这么一个机构进行治理,才有了国家的存在,所以国家治理问题是重要。这个国家我们可以做广义的理解,不仅包括中央政府还包括地方政权。由于中央和地方的权力不同,二者之间的冲突以及空白就是权力体制内需要解决的十分重要的问题。国家治理的核心问题就是主权是否可以分享,我们认为任何国制的主权都存在分享问题,而且也只有适宜的分享主权,才能有效解决中央集权和地方自治之间的矛盾,达到中央政令畅通和地方灵活自主的有机统一。 

  
  3、政治一致原理 

  
  我们认为,不仅单一制国家需要统一的政治行为,即使通过联邦制也不能消解掉政治的作用。因为,政治活动具有填补空白、灵活性、整体性,可以有效处理危机、缓和冲突、变革律法等,从而弥补法律的不足,另外,法治并不排斥政治,只是需要政治法治化,所以,国家实行统一的政治行为应该是推行法治社会的必要手段。 

  
  4、法治普遍原理 

  
  具体来说,它又包括一个公理,两项原则、三条定理组成的体系: 

  
  (1)一个公理,即民心至上公理。万物一太极,不见的民心可以沉浮一切权力,所谓民心至上就是这个意思。这是天人合一思维推出的道法思想,具有整体性:天道不变,人德也不变,民心不变,所以民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2)两项原则,法实质上并无善恶而惟有求真,但是内容有善,形式求美。这就蕴涵了两项基本的法治原则,即 

  
  1)相对性原则。亚里士多德说,善始终存在于实践中,[4]一切善都是具体的,所以一切具体的法律都具有相对性。 

  
  2)绝对性原则。亚里士多德说,美的最高形式是秩序、对称和确定性,[5]所以一切律法都需要美的表达形式,求美是律法的绝对要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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