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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探与四权政体相适宜的国制问题

初探与四权政体相适宜的国制问题


张树军


【全文】
  
  前言 

  
  国家结构形式是指特定国家的统治阶级根据一定原则采取的调整国家整体与部分、中央与地方相互关系的形式。如果说政体或者说政体组织形式是从横向角度表现国家政权体系,那么国家结构形式则是从纵向角度表现国家政权体系。在这里,为了叙述的方便,我把国家结构形式叫做国家制度,简称国制(这里的国家是广义的,包括任何主权国家、地区、联盟国家和国际盟邦)。而且,我们这里只考虑两种基本的国制形式:单一制和联邦制。 

  
  大家都知道,单一制的理论来源主要是霍布斯的主权不可分的理论。他认为主权不可分割,法律的统一取决于主权的统一,不可以有多个共同体共享主权。在单一制下,权力的来源只有一个地方,就是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是它派生的,地方政府的权力是它授予的。也就是说,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之间没有一个同等的地位,而是一种隶属关系。这就意味着中央是最高权力机构。这个最高的权力中心是暴力的垄断者或权力的垄断者。有最高权力意味着没有限制,有限制就不叫最高权力了。所以,有人认为单一制的国家是不可能有宪政的,只有在联邦的框架下,宪政才有可能。理由是:宪政的目的就是为了限制权力、保障人民的自由。如何限制权力?一种是从权力的来源进行限制。主权在民的国家,权力的来源是人民。从人民主权的方面限制,通过选举或从最终意义上改变政府的形式,不管是和平性的还是暴力性的,那样是一种根本上的限制。另一种非根本上的限制是对权力进行分割。这种联邦主义加上三权分立就把权力分成了多块,使任何一块都没有垄断性的权力。它没有最高权力,而是有多个权利单位,可以有多个主体共同行使主权。[1]但是,我们知道,国制形式和一个主权共同体是否实行宪政没有必然的对应关系,这不仅因为许多单一制国家在实行宪政,而且还因为宪政具有更加普遍的价值。当然,国制形式对宪政的推行有着很大的制约性,二者相互影响,所以我们这里才专文探讨推行四权宪政和国(国家、国际)制的关系问题。 

  
  另外,有人认为不同的国制形式各有优缺点,但政治建设的最大问题不是选择联邦制还是单一制的问题,而是主权是否在民的问题。[2]也就是说,只有把权力还给人民,其重新选择之后的政治结构和原来的政治结构和文化观念相互融合,才能形成新的合法的政治结构。我们认为,所谓主权在民实质上属于主权问题,而国制和政体实质上属于治权问题。没有适宜的治权,所谓的主权就是空洞的理念而已,就是说,即使有所谓的主权在民的政治制度(如中国的人大制度),如果没有适宜的国制形式和法治的政体,这个社会就仍然是人治的社会。所以,人们必须首先解决好主权和治权的关系问题。而这正是我们提出含有独立监督权的四权政体的重要理论依据。 

  
  我们已经知道,在法治社会有一种通行的政治体制,它就是我前面提出的四权政体,而且我们还探讨了人治社会转化为法治社会中如何实现四权宪政的一些具体问题。现在,我们将继续思考推行四权宪政和国制的关系问题,因为理论上说,只有适宜的国制才能更好地推行四权宪政;另外,国际社会发展的法治化也面临着类似的问题。那么,四权宪政和国(包括主权国家、地区、国家联盟和国际社会,下同)制之间到底有什么关系?建立怎样的国制才能更好地体现主权与治权的平衡关系?下面我们来探讨这些问题。 

  
  一、导论 

  
  我们曾经指出过,任何国制都可以适用四权政体。但这只是从理论上解决了治权问题,而一切主权问题都和具体的国制有密切关系:在单一制大国,存在着行政权力的过大和滥用,中央、地方脱节,内部不稳定的问题;单一制的小国又普遍面临安全问题。所以,我们还必须要考虑基本的国制问题,以使四权宪政有着更好地国制条件和有利的国际社会大背景。 

  
  我认为,通常而言,单一制小国、联邦国家可以直接适用四权宪政体制;单一制大国,如,中国一般不能直接适用四权宪政体制,联盟国家以及国际社会通常也不能直接适用四权宪政体制。具体来说,只有单一制大国实行联邦,联盟国家继续发展为联邦,国际社会建成统一的盟邦,四权政体才是通用于世界的合法政体。虽然我们曾经认为四权宪政是普世政体,但这也是有条件的,即需要国(广义)制发生相应的变革,以使国制适宜于四权政体而有效的推行四权宪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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