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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登记结算法律的进展与疑惑

我国证券登记结算法律的进展与疑惑


郭雳;廖凡


【摘要】修订后的《证券法》及证监会制定的《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通过确立共同对手方、分级结算、货银对付等原则,完善了我国证券登记结算法律,然而对于诸如存管概念、《管理办法》效力权限的不同认识,仍将在实践应用中构成疑问。登记结算机构试图在自己和证券买卖者之间设立防火墙的愿望得到一定程度的实现,但在分离的明晰度上结算环节要好于登记托管环节,证券公司的交易通道功能整体上没有改变。立法应在维护系统稳定与保护投资者间寻求平衡。
【关键词】证券登记;证券结算;托、存管;证券法律
【全文】
  

  证券登记结算是技术性极强的领域,证券登记结算法律可以说是证券法律制度中最复杂、最不易把握的部分。在证券无纸化、中央存管、间接持有等实践发展中,这一特点尤为凸显。作为一个新兴证券市场,中国迅速跨越了实物证券和分散登记结算的“初级阶段”,进入到中央登记结算、无纸化和簿记管理的“高级阶段”,用十余年的时间完成了发达证券市场数十年乃至上百年的嬗变历程。这或许也正是新兴市场“后发优势”的一种表现。然而,能够快速借鉴发达证券市场的硬件设施、信息系统乃至操作规程,却难以复制其在长期演变过程中累积形成的法律基础制度和应对经验,又恰是新兴证券市场的“后发劣势”。 

  
  2005年我国《证券法》修订过程中,立法者和监管部门充分认识到加强证券登记结算领域法律的重要性。新《证券法》第七章的14条中,较之前修改达10条,新增3条,比较明确地规定了证券登记结算法律制度的主要方面。2006年4月颁布的《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中,证券监管部门在总结我国证券结算领域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对实践中普遍接受的重要原则和通行做法给予了确认,例如分级结算原则、以多边净额清算为主的清算原则、货银对付的交收原则等,更加详细地规定了证券与资金交收的账户设置和流转过程,进一步理顺了当事各方在结算过程中的法律关系。 

  
  本文针对我国证券登记结算中的法律和制度风险,围绕证券登记托管和交易结算两大核心环节,讨论了风险规制的具体应对方案。通过对新《证券法》和《管理办法》确立的法律关系和风险防范机制进行解读和评析,不难发现我国在证券登记结算法制领域的长足进步,同时必须看到在“存管”的法律含义、《管理办法》的效力权限等方面仍不无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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