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关于企业集团发展自助金融手段的法律也不够健全。目前虽有条例规制大企业及集团所设财务公司,但财务公司的管理及实践中法律地位和业务范围规范的落实均有待加强。现实经济生活中财务公司也有企业集团“小金库”化之嫌。
4.《
票据法》虽已出台,但现实经济中票据的使用和承兑仍有局限,这一方面与
票据法自身内容的某些原则化倾向有关,另一方面也缘于与此相关的诸如会计、结算、审计的规则的明确和严格实施不足。
(二) 财税法,也是直接关系企业集团发展的重要因素
我国早在企业集团发展的最初阶段,便对有关企业集团税收问题给予了高度重视,财政部于1986 年颁布了《
关于促进横向经济联合若干税收问题的暂行办法》,自1993年以来,我国推出了一系列的税法、税规,但在税收与发展企业集团的宏观、微观上都存在有待解决的问题。宏观上有以下矛盾:条块分割的财税体制与跨地区、跨行业联合的矛盾;不同所有制企业的所得税及其他税收的差异与跨所有制发展集团经济之间的矛盾;中央扶持集团发展而给予税收优惠与地方财税收入之间的矛盾等等。这些矛盾不仅反映出我国税制与市场经济要求市场主体平等、公平竞争的法则相抵触,更表明了税制不适应公司与企业的集团规模化发展。从税制对集团内部财产和行为的具体作用来看,也存在以下问题亟待解决:核心企业(母公司)与子公司(被控股公司)在所获利润上的征税,因核心企业(母公司)所获利润有部分来自子公司,这就有可能导致重复征税,而目前的税法也无明确的解决方法;再有母、子公司分别位于国内和国外,也同样面临着国外交税与国内征税重复的问题。此外,税制中为鼓励、扶持企业集团发展而实施的某些片面税收优惠政策,非但未能真正促成企业集团的健康发展,反而成为一些企业利用政策优惠发展所谓的名不副实的“企业集团”的催化剂,干扰了集团的规范化秩序。
针对上述问题,要改善企业集团法的税法配套,一方面,应继续深化税制改革,使税制适应市场经济法制化的要求,在税法、税规的完善上坚持征税公平和严格避免双重征税,同时注意对企业集团税收优惠的合理化、规范化,扼制其负效应;另一方面,补充和完善关于企业集团内部核心企业、被控企业及合同联系企业的财产、行为及收入的征税法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