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国《企业集团法》的立法构想
(一)《企业集团法》的立法目标
立法目标的确定至关重要,它决定着整个立法的方向和价值取向。立法者在法律中所采用的法律措施和法律手段都是服务于立法目标的。因此,我国制定《企业集团法》时,主要应遵循和选择以下三个方面的目标:
1. 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减少损耗。众所周知,全社会的物质财富总量是有限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企业集团的组建,可以克服我国传统体制下的资产配置过度分散和严重浪费的现象,促使集团中的每个企业发挥自身优势,合理利用有限资源,搞好生产要素的流动重组,减少不必要的损耗。《企业集团法》的制定,应以优化社会资源配置为目标,尊重市场的客观规律,顺应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趋势。
2. 创造规模经济效益,节省交易费用。多个企业通过一定的联合方式进行集团经营,其目的是通过扩大企业规模,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组织,提高市场竞争力,减少市场风险。而且,企业集团成员之间的内部交易节省了寻找交易伙伴和达成交易过程的活动费用,降低了交易成本。同时,企业之间的管理统一化,在原材料购入、生产、销售、技术开发等方面均能节省大量费用。
3 、保护市场竞争,防止垄断行为。企业集团使生产经营集中,提高了市场竞争力度。但集团本身有垄断倾向,极易利用其规模和实力垄断市场,扼杀竞争,妨碍经济发展。因此,确立保护竞争原则,禁止企业集团的垄断行为或不公平竞争行为也应是《企业集团法》的立法目标之一。
(二)《企业集团法》的基本结构
我国近十年来陆续制定一系列调整企业集团的法规,并在此基础上构建了一个基本框架,但尚为零散且不够规范,不能为企业集团发展提供充分的法律调整。笔者认为,我国在颁布单行《企业集团法》时,应注意结构的完备和制度的健全。其基本结构是:第一章:总则,总则部分包括《企业集团法》的立法宗旨、基本原则、基本概念及适用范围等内容。其中基本原则是灵魂,主要包括促进规模效益原则、保护竞争原则、集团成员法律上独立原则、整体利益原则、权责均衡原则。第二章:企业集团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此部分法律条款规定集团设立的条件、程序、章程等内容,并规定企业集团的变更和终止的条件及后果。有关企业集团的类型,集团及其成员在法律上的资格,集团组织机构等内容也可在此章规定。第三章:企业集团的内部关系。具体规定集团公司与成员企业的地位及关系,各自的权利义务,如何进行统一经营管理、内部交易等内容。第四章:企业集团的外部关系。主要有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对外交易关系,如企业集团及其成员对经营中发生的债权债务问题;二是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即政府对企业集团的审批登记管理、税收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等。第五章:法律责任。此章为企业集团核心企业对成员企业不利益的补偿,以及核心企业对成员企业债务的连带责任等内容。此章应规定得明确且详细,准确界定企业集团中各企业的责任范围。第六章:附则。简要规定此法与他法之间的关系及该法的生效时间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