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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公序良俗条款的政治哲学思考——以私人自治的维护为中心

  
  第三,公序良俗的内涵与外延难以界定。法官要运用公序良俗条款去判断法律行为的效力,首要的问题是确定公序良俗的内涵。虽然“一个概念必定具有无争议的意义的核心,因为要不然,就没有理由认为许多解释针对的是同一事物。”[10]很早以前亚里士多德就指出,“陈述应该满足于粗略大致地表明真理,对每一类事物的精确性的追求,只求达到该学科本性所认可的地步,这才是明智之士的标志。”[11]意大利学者布鲁诺•莱奥尼也指出,“某词的含义的共同底线是存在的”[12]。 但是,“当人们着手使某一术语更加精确时,结果发现,他用来消除所论及的模糊性的那个术语本身又是模糊的,因此,消除一个给定术语的所有模糊性,这是一个不切实际的目标。我们所希望做到的,至多渐渐地接近于消除模糊性。”[13]公共政策一词,本身并没有十分确定的含义,“有时候它所包含的内容,完全就是法律演变过程中,立法或司法功能上,最根本的伦理、政治和社会等诸原则和概念;而某些时候,它本身就只是一法律名词,而意味着‘公共利益的好处’,意即任何合法行为,若有侵害大众或违反公共利益之虞时,即应加禁止。”[14]正是由于这一原因,各国的法官们也不遗余力地努力着,将善良风俗或者公共政策的概念尽可能清晰地演化为法律的原则,将各种不同的案件分门别类并发展出具体的界限和标准,以便于在将此原则当成合同的一般条款时避免错误的理解。[15]然而,虽然“长期以来,许多学者就试图清晰地界定公共秩序的范围(内涵和外延),但是界定公共秩序的尝试却从未成功过。”[16]  

  
  我国理论界的通说将公共秩序理解为社会一般利益,但这种界定其实是差强人意的,因为对一个“爱国”的法官而言,任何一个契约,均有可能因自身意识形态的偏差,在违背公益的大帽子下,被宣告无效。[17]通说将善良风俗界定为“社会一般道德观念”[18], 而实际上,将善良风俗诠释为“社会一般道德观念”,忽略了“善良”二字的评价功能[19], 因为社会规范或尚未被普遍接受的集体价值观念,只有与法律的基本价值理念相符时,才有法律上的意义。[20]即使如德国判决那样将之诠释为“所有公平合理思考者的正当感受”,但也诚如黄立所言,“传统上就公序良俗具体化因素的描述,对于一法律行为是否与法律规范的基础评价相符,并无太大助益,因此‘所有公平合理思考者之正当感受’,还要找寻一个‘判断准则’,才能适当运用。判断准则就是‘现行经济及社会规范中存在之法律伦理’。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判决认为,于决定个案时,公序良俗的要求,‘首应以其国民在特定时点,符合其文明发展并于宪法中确认价值观之整体,为其出发点’……此一方式,多少有以抽象程序代替另一抽象程序的危险。”[21]  

  
  正是由于公序良俗的内涵与外延难以界定,也就是说,对于什么是公序良俗并不存在着一个客观的标准,因此,理论上一般都主张对公序良俗进行类型化尝试,以尽可能的消弭这一概念适用所导致的不安定性。然而,这也只是一种理论在司法后亦步亦趋的无奈之举,“一味地跟在判例的后面追随判例的轨迹,并不能很好地把握判例法的全貌。长此以往,关于公序良俗的研究不难以一种杂货店排列小商品的形式排列新的违反公序良俗类型而告终。如何这样,就有可能忽视真正值得研究的问题。要想全面的掌握判例法的整体状况,最需要的是从理论上确立一种可供分析和整理各案的准则性框架。”[22]  

  
  三、公序良俗条款的可能危险性  

  
  公序良俗的这种难以精确化的特点,使得它犹如一柄双刃剑,在发挥其功能的同时亦具有杀伤力——由于我们难以准确的判断何种信念、观点与行为才是真正符合公序良俗的,因此,不得违反公序良俗这个要件有被裁判者滥用从而损害私人自治之虞。[23] 这种忧虑并非无稽之谈,它来自于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法官无意有意的以个人的道德观取代公序良俗,即以公序良俗控制法律行为之名来行以自己的道德观干涉私法自治之实,难免发生法官的擅权,妨碍法律生活的安定。对公序良俗要件而言,不仅立法者,而且任何人都无法给出一个确定的标准,“法律并没有为不确定规则确定明确的特征,以使法官可据以进行逻辑操作,它只是为法官提出一个方向,要他朝着这个方向进行裁判,至于在这个方向上法官到底可以走多远,则让法官自己去裁判。” [24]这种完全将裁判的正当性寄托于法官个人品格与素质的制度设计极容易导致案件裁判过程中的恣意。由此,法官可能扮演道德卫士的角色,在裁判中推行自己个人的道德,从而将那些异于自己看法的思想,作为不公平的和非正义的思想予以铲除。在纳粹德国时期,法官就曾将善良风俗等同于“人民的健康感受”,这曾导致了人类史上的浩劫。诚如德国学者库勒尔所言,“这些技术的长处是法律的灵活性:它能够与价值观念的变化结合起来。但它的长处也是它的短处,如果法官也在为某种意识形态效劳的话,如纳粹时代所表现的那样,那么一般性条款也能为不公正的意识形态打开一扇方便之门。”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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