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破产企业在记载职工工资等方面可能存在误差,或对上述费用的计算也可能存在遗漏,因此,该条也为管理人查核劳动债权的错误设制了救济程序。如果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如果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还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从而程序上进一步保障了劳动债权。
3.职工参加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
债权人会议是指由全体债权人组成,并由全体债权人参加,代表债权人共同意见,讨论决定有关破产事项的临时性组织机构。债权人会议通过对破产程序中的重大事项的决定和对破产程序的监督,来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债权人会议是破产案件中债权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发表意见的最重要场所。因此,劳动债权要得到充分的保护,职工就应当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新破产法第59条规定: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为便于债权人会议履行职责,使其更具有操作性,债权人会议可以设立债权人委员会。新破产法第67条规定: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
职工或工会代表参加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规定从程序上保障破产程序中职工的参与权,使职工有机会参与破产进程的每一个环节,使其有机会在这个进程中发表意见,反映职工的意愿,从而达到了保障破产企业中职工合法权益的目的。
4、对重整计划的分组表决权。
重整,是指对已具破产原因或破产可能而又有复兴再生希望的债务人进行了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的调整,使之摆脱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特殊法律程序。重整可能成功,也可能失败,直接关系到债权人、职工、债务人等各方面的利益,为了平衡各方面的利益,反映各方面的意愿,新破产法设制了重整计划的分组表决机制。新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将“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帐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作为单独表决的一组,充分显示了新破产在注重在重整过程中对职工利益的保护。
二、新破产法对职工利益的实体上的保护。
新破产法不仅注重对职工利益从程序上进行保护,也在实体上保护破产企业职工利益的保护,具体表现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