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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破产法与职工权益保护

新破产法与职工权益保护


朱慧;陈慧颖


【全文】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称“新破产法”)于2006年8月27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次表决通过并于2007年6月1日实施。新破产法的通过使市场竞争中失败的企业有了比较完整退出的机制,对于完善市经济体制具有重大意义。特别是对于当前全球金融危机下破产企业职工权益的保护更具有现实意义。对于职工权益的保护,新破产法把保护职工合法权益作为一项重要的立法原则,该法总则第六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当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新破产法较好地平衡了职工和债权人的利益,对于解决因企业破产而产生的后遗症、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下面我们就从程序和实体的角度来阐述新破产对于职工利益的保护。 

  
  一、新破产法对于职工利益的程序性保护。 

  
  新破产法从程序上完善了对职工权益的保护,明确了劳动债权的参与权,对于职工权益的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 

  
  1.在破产申请时,要求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交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缴纳状况。 

  
  新破产法第八条规定: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第十一条规定: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从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出,人民法院要求债务在进入破产程序的第一时间就要求破产债务人提交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缴纳状况,使人民法院能在第一时间了解破产债务人的职工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状况,以便人民法院根据该情况在具体破产事务中注意对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 

  
  2.劳动债权无须申报,即可享受破产参与权。 

  
  在破产案件中如果一般债权人要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必须依法申报债权,否则就会丧失依破产程序受偿的权利。而新破产法规定劳动债权无须申报也能取得破产财产的分配。新破产法第48条规定:债务人所欠的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帐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该条规定不仅豁免了劳动债权的申报义务,而且把劳动债权的调查义务交给了管理人。这条规定使职工由于未按期申报债权而导致丧失破产财产分配的权利成为不可能。在我国现阶段由于职工的总体文化水平还较低,如果劳动债权也实行申报制度,就有可能因为劳动者不懂得申报,而导致丧失依破产程序受偿的权利,从而不利于劳动者权利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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