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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公司社会责任的立法价值取向

试论我国公司社会责任的立法价值取向


朱晔;刘艺军


【摘要】传统公司理论认为公司的唯一目标是赢利,股东价值最大化是公司的追求目标。随着人们对公司理论认识的发展,公司应该承担社会责任;SA8000 等标准的出现对公司承担社会责任也加以佐证。因此有必要对传统公司理念进行修正,以平衡理念为基点,以股东价值最大化为基础目标,各利益主体关系相协调应成为我国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价值取向。
【关键词】公司社会责任;价值取向;利益主体;平衡
【全文】
  

  公司社会责任的争论始于19世纪。1919年,美国Ford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不应该将全部利润分配给股东,而应该仅分配一部分,其他利润则应该重新投入公司扩大生产创造价值,目的是为了雇佣更多的工人,使尽可能多的人员享受由公司所从事的汽车工业所带来的利益,使他们能够更好的生活。[1]此后对公司社会责任的讨论日趋激烈,人们对传统公司是否应该承担社会责任问题进行深层次思考并提出各种鲜明的观点。 

  
  而从2004年5月1日起,美国和欧盟等国家相继推出在全球所有的工商领域均可应用和实施的SA8000认证标准,即企业社会道德责任认证标准,无疑对现在的社会责任的争论间接地提供了一个参考答案。鉴于此,有必要对我国的企业社会责任的价值取向重新进行思考。 

  
  一、公司是否该承担社会责任的几种主要观点 

  
  对于公司是否该承担社会责任的问题,众多学者纷纷提出自己观点,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赞成说。该说又包括许多不同的观点,学者们分别从道德、利益相关者、良好公民的社会责任等角度分别对公司的社会责任做出理论阐述,试图为公司社会责任找到理论依据。1924年,歇尔顿就把公司社会责任与公司经营者满足产业内外各种人类需要的责任联系起来,并认为公司社会责任含有道德因素在内。[2]20世纪30年代,Dodd教授率先指出:公司对雇员、消费者和公众负有社会责任。[3]管理学界最有影响的学者之一彼得•德鲁克也认为:任何一个组织都不只是为了自身,而是为了社会存在,公司也不例外,公司不仅是股东争取利润的工具,更应该成为为其他社会利益者服务的工具。[4]在我国,刘俊海认为,立法者应明确要求公司保护和增进公司股东之外其它利害关系人的利益。[5]林安生也认为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营利或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6]而陈明添认为对于公司社会责任的普遍化应该持谨慎态度并应坚持公司营利性的根本宗旨。[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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