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数罪并罚情形下能否适用缓刑,看法不一
1、问题
调研过程中发现,对于数罪并罚的犯罪人能不能适用缓刑这个问题也存在不一致意见。根据我国刑法第72条之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据此,有些人认为,在数罪并罚的情况下,犯罪人一人犯有数罪,表明其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均比单一犯罪来的要重,故数罪并罚情形下不能适用缓刑。同时在数罪并罚的情况下,不能依据执行刑而应依据宣告刑来决定是否适用缓刑,也就是说即使数罪的总和刑期在三年以下时也不能考虑适用缓刑。但在调研过程中也有针锋相对的观点认为,数罪并罚并非适用缓刑的排除条件,只要并罚后量刑可以在三年以下,判处缓刑后不致再危害社会,同时又非累犯,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就可以判适用缓刑。这里同时还要考虑其有无自首、立功和退赃等法定和酌定减轻、从轻情节。
2、对策
我们认为,对于这个问题,从朴素的法律意识的角度来说,在数罪并罚的情况下,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的确较一般犯罪人要来的大,但并不就必然排除缓刑的适用。只要数罪并罚最终决定执行的刑罚系可能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同时适用缓刑又不至于危害社会的,即可宣告缓刑。也就是说,刑法第72条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中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为执行刑,而非宣告刑。而且,从法条的规定上来看,也并没有排除数罪并罚适用缓刑的可能性。实际上,虽然刑法对于数罪并罚情况下能否适用缓刑没有明文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在有关经济犯罪的司法解释中曾规定,“对经济犯罪的被告人数罪并罚时不适用缓刑”,不过该解释现在已被废止。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在此问题上又改变了之前的态度和立场,在其所作出的《审判严重刑案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三)35中明确规定:“实行数罪并罚……符合缓刑条件的,仍可宣告缓刑”。从而使得这个问题的争吵有了一定的定论。事实上,我市也已经出现了这样的判例,如在武义县院办理的未成年人李某盗窃、非法侵入住宅一案中,法院判决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两罪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一年。最后,需要强调指出的是,对于数罪并罚法院判决宣告缓刑的,检察机关应加强审查,严格依法确保判决的合法和合理性,提高司法水平;同时加强对罪犯缓刑改造状况的法律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