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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制度立法30年印象

  

  为了保护公民权利,国家还通过立法确立了律师制度和法律援助制度,随着立法的推进,律师介入诉讼的广度和深度都在提高,其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也更加有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还通过相关立法确立了审判公开的原则,并就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专门作了决定,这些措施意在制约司法权力,无疑具有保护公民权利的作用。通过这些措施,公民权利被做大了。 


  

  权利做大后,有关权力的神话就被打破,1989年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行政诉讼法。该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这一规定,权利就获得了与权力平等对话的机会。 


  

  行政诉讼法的制定表明,国家机关行使权力也有可能犯错误,犯了错误就得承担相应责任,199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国家赔偿法就规定了这样的责任。依照该法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其职权时如有该法规定的侵犯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情形,受害人就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近年来,随着形势的变化,国家赔偿法的修改也列入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议事日程,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已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审议。国家赔偿法修改后,保护公民权利的意义将更为明显。 


  

  铺就专门道路 


  

  在改革开放前,我国实行的是计划经济,社会关系相对简单,人们的价值观念比较一致,所发生的案件和纠纷相对不那么复杂,办案人员并不需要特别的知识和技巧,基本靠经验就能“搞定”,但这种办法在改革开放后,就逐步显得不灵了。198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律师暂行条例,该条例设专章“律师资格”规定了取得律师资格的条件和程序。该条例的规定明白地告诉人们:律师是一种专门的职业,具有其专门的知识和专门的技能,须经专门训练方能胜任。1986年,国家开始推行律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1996年通过的律师法进一步确认“国家实行律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制度”。条例的制定和律师资格统考的推行,使律师充当了我国司法活动专业化和司法职业专门化的先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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