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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制度立法30年印象

司法制度立法30年印象


廖盛芳


【全文】
  

  我国司法制度立法在改革开放中不断探索,不断总结,不断前进,走过了30年,30年的脚步,给人留下了深刻印象。 


  

  做大公民权利 


  

  保护公民权利是法治的应有之义,改革开放初期,当国家开始进行司法制度的立法时,就已经着手把保护公民权利作为相关立法的一项重要内容。197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相继通过了逮捕拘留条例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这些法律都有关于保护公民权利的规定,特别是刑事诉讼法对公民权利的规定相对说来更为具体和详细,对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及其保护措施作了较为系统的规定。这些规定,为后来立法加强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奠定了基础。但是,总的看,这个时期的司法制度立法对公民权利的规定较为原则,有些规定可操作性不强,且有重实体权利、轻程序权利的倾向。1982年通过的民事诉讼法(试行)存在着同样的问题。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的计划经济逐步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人们的主体地位日益突出,“公民”的概念日益深入人心,人们的权利意识逐步增强,对诉讼权利重要性的认识也在加深。这必然反映到司法制度立法中来,1996年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就有鲜明的体现。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取消了收容审查,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同时规定,经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对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还把被害人列为“当事人”,并增加了相应的保护被被害人权利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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