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利益是高度一致的。在此情况下,上述工会经费的使用范围是合适的,他不可能也不需要将职工维权的支出放在突出的位置,但是我国现在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用人单位的利益和劳动者利益取向出现了差异,在某种程度上出现了对立,近十年来,劳动争议案件的大幅增加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在此情况下工会经费的使用应更加突然劳动者维权这一目的,应拨出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劳动者的仲裁与诉讼。
我国工会法第20条第3款规定: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21条第3款规定: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前者工会直接作为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出现,后者工会以职工的支持者和帮助者的名义出现。这两项功能的实现都离不开工会经费的支持,离开工会经费的支持,工会也就很难成为当事人。离开工会经费的支持,对于职工的支持和帮助也只是一种道义上的支持和帮助,很难产生实质性的后果。
因此,从工会的职能出发,从劳资关系的现状出发,工会应拨出专门经费用于支持劳动者的仲裁与诉讼。
三、工会拨出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劳动者仲裁与诉讼的初步构想。
在前文我们已经论述了工会拨出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劳动者仲裁与诉讼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并指出了其法律依据。由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相比一般处于弱势地位,工会拨出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劳动者仲裁与诉讼是平等武装劳动者的体现。
在劳动争议的仲裁与诉讼中,劳动者的维权成本主要体现在(1)诉讼费;(2)律师费。诉讼一审、二审各为10元由原告或上诉人预付,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高低由法律服务市场来决定,一个案子的律师费从一二千元到数万元人民币不等,视不同的律师和案件难易程度而定。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与司法实践,律师费只能由聘请方承担。因此,在劳动争议案件的律师费已成为劳动者最主要的维权负担。
当然,有人认为劳动者可以自己维权,无须聘请律师,确实法律并没有规定劳动者必须聘请律师,但是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为了胜诉,往往聘请律师出庭代理,在此种情况下,如果劳动者自己出庭,由于对法律知识、庭审技巧的欠缺,使本来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因此,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出发,我们认为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聘请律师是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