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工会法也为工会经费的维持提供了法律保障。我国工会法第46条规定: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工会法第54条规定:违反本法第46条规定,侵占工会经费和财产拒不返还的,工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并赔偿损失。因此,从法律角度而言,我国对于工会经费维持的法律保障是充分有力的。
正是由于我国工会经费的来源得到法律的有力保障,而且工会经费的数额本身也不少,这就为工会拨出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劳动者的仲裁与诉讼提供了可能。
二、工会的基本职责为工会拨出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劳动者的仲裁与诉讼提供了法律依据。
我国工会法第6条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法第42条规定: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因此,很明确工会的基本职责就是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的经费使用应符合这一基本职责,而劳动者的仲裁与诉讼是职工维权的基本手段,也是最终的手段。工会支持劳动者的仲裁与诉讼这也是工会为职工服务的具体体现。因此,从这个角度讲,将工会经费用于支持劳动节者的仲裁与诉讼应是工会经费使用的首选。
在现阶段我国工会经费的使用似乎并没有体现这一目的。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基层工会使用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工会经费开支范围:(1)会员活动费,是指用会费组织会员开展集体活动及会员特殊困难的补助费用;(2)职工活动费,是指用于开展职工教育、文娱体育、宣传活动以及其他活动等方面的开支;(3)工会业务费,是指用于履行工会职能,加强自身建设和开展业务工作等方面的费用;(4)事业支出,是指用于工会管理的为职工服务的文化、体育、教育、生活服务等附属事业单位的相关费用以及对所属事业单位必要的补助支出;(5)其他支出,是指用于以上支出以外的,由工会组织的活动费;(6)上解经费支出,是指按规定比例上解上级工会的经费。从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工会经费的支出根本没有体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这一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