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应拨出专项资金支持劳动者的仲裁与诉讼
朱慧;陈慧颖
【全文】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结构的调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已逐步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利益差异化日益加剧。劳动争议的数量也随之大幅上升,由于在劳动争议中劳动者一般处于弱势地位,在此情况下,如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矫正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事实上的不平等地位,平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利益,创造和谐的劳资关系,成了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我们认为工会作为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当然维护者,理应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起到重要的作用,工会应从工会经费中拨出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劳动者的仲裁与诉讼,以改变劳动者在维权方面的不利局面。
一、工会经费来源的法律保障,为工会拨出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劳动者仲裁与诉讼提供了可能。
我国工会经费的来源是有法律保障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42条的规定,工会经费的来源包括以下五种:(1)工会会员缴纳的费用;(2)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3)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4)人民政府的补助;(5)其他收入。根据目前的规定工会会员的缴费标费为工资的0.5%,在该条中其他收入主要是个人、社团及海外所胞、友人的捐助、工会变卖财产收入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等等。因此,从工会法的规定来看,我国工会经费的来源还是比较广泛和充足的。举例来说一个拥一千个工会会员的公司,假设每个工会会员的年平均工资为25000元人民币,仅工会会员和用人单位一年缴纳的工会经费即达62.5万元。可见我国工会经费理应是比较充足的。
我国工会法不仅规定了工会经费的广泛来源,还为工会取得工会经费提供了法律保障。我国工会法第43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条的规定为工会经费的取得设制了便利的司法途径,大大降低了工会经费的收缴成本。在实践中已有工会通过司法途径获得用人单位应支付的工会经费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