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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还是听戏——深圳市“律师团代言各方利益参加立法辩论”做法的评论

听证还是听戏——深圳市“律师团代言各方利益参加立法辩论”做法的评论


廖盛芳


【全文】
  

  9月9日下午,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围绕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草案举行了一次立法听证会,对于这次听证会的“盛况”,9月18日出版的《南方周末》以一篇题为“深圳人大创新‘开门立法’律师团代言各方利益参加立法辩论”的文章作了深度报道。文章字里行间充满了对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创新”做法的赞美。但细读此文后,再品味一下此次听证会的前后经过,笔者忍不住要给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的这次“创新”做法泼点冷水。
 根据上述文章的报道,深圳市人大常委会这次立法听证会开得很“热闹”。文章特意引用了何兵教授的话,说明律师的职业特点具有戏剧性,即能迅速进入角色,在听证会上的体现就是“众律师发言踊跃”,以至于在听证会结束时还有“近十名律师没有抢到发言机会”,有的律师还感觉“没过足瘾”。“热闹”也表现在听证会的辩论性上,辩论是律师的拿手好戏,听证会现场律师的辩论颇有几分戏剧舞台上不同角色间对垒的味道。“热闹”还表现在,律师在现场并不代表自己,他们是“代言各方利益”而参加辩论的,他们的辩论可以说来源于各利益主体,但高于各利益主体,因而可以说是一种艺术。几个方面因素的结合使得9月9日下午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厅变得异常热闹,但就是在这种热闹的氛围中,听证会却走了调,变成了“听戏会”。
 立法听证会是立法法规定的立法机关听取各方面意见的一种形式,举行听证会的目的在于使所制定的法律能充分考虑和平衡各方面的利益,要达到这个目的,前提是必须给与法律草案相关的各方以平等地表达意见的机会。律师团代言各方利益参加立法辩论实际上剥夺了有关利益主体表达意见的机会。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布的公告虽然在开头时标榜听证会的目的是“为扩大公民对立法工作的有序参与”,但实际内容却是“请有意参加旁听的市民于9月9日下午9∶30—5∶00到市民中心A区西门大厅报名”。也就是说,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此次听证会追求的是戏剧性的效果,原本就不打算让市民真正“参与”,市民能够做的就是报名去“旁听”。
 在上述文章和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的一些人看来,市民参不参与是不重要的,因为专业律师团队在他们看来是“较好的意见表达者”。当然,“较好”是相对的,是相对于各利益主体和专家而言的。与各利益主体和专家相比,律师团队好在哪里呢?细读上述文章,才会知道,律师好就好在能迅速进入角色、擅长辩论、能把气氛搞得很热闹,换句话说,好就好在他们的“演技”。问题在于,律师凭着“演技”好就可以“代言各方利益”,从而剥夺各利益相关方表达意见的机会么?谁能授权律师代言各方利益?无论从法理上还是从法律规定上,深圳市此次听证会上的“创新”做法都难以自圆其说。
 “我不代表任何利益,我只代表一种观点,无理也要争三分。”上述文章中一位律师的表白似乎是律师团代言各方利益参加立法辩论的一种理由。但这种理由是经不起推敲的。首先,律师如果不代表任何利益,又如何代言各方利益?其次,立法与司法是不同的,在法庭办案中,律师对案件标的物常常没有自身的利益,但立法是在各种利益关系上划杠杠,这杠杠一划下去,谁都不能置身其规范之外。律师并非超人,他必然有自身的利益(个人利益或团队利益),律师的利益在本次听证会上也许表现得并不明显,但表现得不明显并不等于没有,而且如果本次听证会的做法推广开来,以后可能就与律师利益直接相关的法规草案举行类似的听证会,到那时,律师还能说不代表任何利益吗?律师有自身的利益,就不可避免地会在代言相关方利益时塞进自己的私货,并影响其辩论的观点。律师一旦有了自身的利益,他就丧失了为利益相对方代言的资格。再次,立法是一种理性的工作,国家扩大人民对立法工作的有序参与,意在让人民能够充分地表达其合理诉求,诉求合理,才能让人接受,才能获得立法的认可,如果“无理也要争三分”,就把听证变成了纯粹的辩论技巧的表演,表面看来是在为被代言方争利益,实际却与立法的理性要求背道而驰,甚至可能有损于被代言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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