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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竞争权与科斯定律的潜在前提——论公平竞争权的应然性及其本质属性

  

  两位大师的碰撞并未迸发出预料中的火花。但笔者一直怀疑若让他们面对面地辩论,会产生什么结果? 在产权之外,有没有其它同样重要的因素在决定着交易费用?  


  

  让我们来做这样一个假定:在一个社会里,所有人的任何利益都是相互完全同质的——即任何人依其意愿做出的任何符合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同时亦使他人利益和社会总利益最大化;那么,我们可以很容易地得出结论:在这样的社会里,根本就不存在交易费用,也根本无需产权的划分——因为产权本身也需要成本,如果需要产权的划分,前述利益的绝对同质性的假定便不成立。同样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这样的社会将会是公有制和无政府主义的结合,根本就没有科斯定律适用的前提!  


  

  我们再来作另外一个假定:在一个社会里,所有人的任何利益都是绝对异质的 ——任何人依自己的任何意愿做出的任何符合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为,都使他人利益和社会总利益最小化。同样,我们可以很容易得出这样的结论:在这样的社会里,很难产生交易;矛盾和冲突将无处不在,相互合作显得失去了可能性。因此,在这样的社会里,交易费用将趋向于无穷大,同样不存在科斯定律适用的前提。  


  

  毫无疑问,在现实世界中,上述两种假设的社会都是不存在的,现实社会总是位于二者之间。但并不意味着上述的论述没有现实意义,原因有二:一种原因是我们可以找出接近于上述假设的例证:比如说两个人同心协力划着一条小船摆脱船后鳄鱼的追击,接近上述第一种假设,而对过于苛刻而吝啬的资本家颇为不满的工人拒绝生产、反而故意损坏工厂的机器,接近于上述的第二种假设;更为重要的是第二种原因,我们可以该假设的结论为基础,通过经验性的证据得出新的结论——即科斯定律应当是有前提的,最起码一定程度的利益同质性是其前提之一,这亦应是科斯与萨缪尔森论战的未了之意。当然,对该问题关注的并非只有萨缪尔森一人。近年来,许多学者以学生为对象进行了若干试验,在其中,给学生提供的支付表类似于外部性情形中会观察到的支付结构。在90%以上的试验中,观察到帕累托最优结果,但这些学者亦同样未曾探讨过科斯定律的潜在前提[12]。但在一系列连续的交易中,因交易所生利益恒定地被一方或一阶层占有时,利益的同质性问题便出现了。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对未来利益的分配方式的适当设定可以降低交易费用,这就是设立公平竞争权的经济学上的依据。因为当一方以不公平的方式——以垄断最为典型——与另一方进行交易时,由于垄断者对交易而产生的利益的定价权远大于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进行交易的积极性因而降低,交易双方的利益同质性下降,社会成本升高,社会总交易费用增加(正如波斯纳所言,卖方不会以低于其机会成本的价格成交[13],但他更多地是从微观层面进行的思考)。当垄断成为一种普遍现象时,社会危机随即产生,最后受损的是整个社会,包括垄断者本身。但我们却不能完全依赖于行政干预,因为行政干预本身亦具有相当的成本(其实,行政干预本身亦可看作是对当事人公平竞争权的保护)——东南亚金融危机对此作了充分的说明[14],而科斯定律的结论的有效性本身就证明了政府干预的可替代性。为了能使交易双方能处于相对理想的博弈状态,设立具有一定私法性质的公平竞争权就成为必然。因此,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重新分配(亦即在交易中的地位的重新分配)并不会产生对当事人宪法权利的任何侵犯,如在美国,为了平衡双方在交易中的地位,规定了三倍赔偿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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