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刑事推定原则在司法办案中的理解和运用——以邵震盗窃案的成功指控为例

  

  再次,退一步来说,即便这一点果真如邵震自己辩解的那样说“当时自己心里害怕,没有多想”,我们可以对这一点不多作考虑的话,那么为什么在回到租住房在男朋友王成志劝说她去公安机关投案时依然不予听从,而且还要和王成志一起离开东阳呢?要知道根据犯罪嫌疑人邵震自己的供述当时拿走背包的目的即为和蔡晓波解决发生性关系的事情,果真如此,那离开东阳又怎么能够和蔡晓波解决发生性关系的事情呢?呆在东阳不是更利于解决事情吗?而且既然要解决事情,那为什么在离开东阳后手机要关机,并且其男朋友王成志的手机也关机?关于手机关机的这一点,犯罪嫌疑人邵震辩解说自己的手机当时可能是没电才关机的,自己是没有去关过,男朋友王成志的手机为什么会关机她搞不清楚。事实上,这只是犯罪嫌疑人邵震时候企图为自己开脱罪责所做的辩解,从常理上来说,出现如此巧合事情的几率甚微,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的可信度并不强。 


  

  最后,关于犯罪嫌疑人邵震将背包、钱财归还给主人王旭华事情上,经审查,虽然邵震后来的确把3万元钱还给了王旭华,但其是在离开东阳在绍兴收到王旭华发的短信说3万元是他的,叫把钱还给他,还说已经向公安报案,邵震才回复短信说钱会还给他的。承办人认为,这个时候邵震之所以表示愿意归还3万元钱给王旭华,主要是由于王旭华说背包是他的,自己已经报案,让抓紧将钱归还于他。换个角度来思考,假如这个背包及其里面的财物不是王旭华的,而就是蔡晓波本人的话,事后没有王旭华与犯罪嫌疑人邵震的联系,那么在邵震离开东阳后这个钱物会怎么处理呢,她还会打电话让其哥哥邵宁把3万元交到公安机关吗?不可能。其之所以会离开东阳,赶到绍兴、上海,后又到东北去,如果仅仅是为了解决不自愿的发生性关系的事情,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的话是难以解释这后面的一系列的行为的。 


  

  因此,从事前、事中、事后的次序来对本案综合对本案进行权衡考虑,犯罪嫌疑人邵震主观上是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的,她自己的供述和辩解只是企图为自己开脱的无谓“抗争”,其依法已构成盗窃罪。主观见之于客观,通过行为可以推定犯罪嫌疑人的主观心理状态,而不能单纯凭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来定案。 


  

  四、处理结果 


  

  最终,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依法将犯罪嫌疑人邵震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邵震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