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评析意见
综合前面两种意见,个人赞同第一种意见。由于对于犯罪嫌疑人邵震是否采取秘密的手段获得他人财物两种意见一致,都认为其具备了盗窃罪的这一要件,因此,这里不加赘述。要认定犯罪嫌疑人邵震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这个要件,在犯罪嫌疑人自己不认罪的情况下,只能采取刑事推定的方法。就现有的证据来说,要在仔细甄别犯罪嫌疑人邵震的供述的基础上,同时还要结合事前、事后犯罪嫌疑人的一系列行为加以认定,而不能孤立地看待其中某一个行为,这样才比较妥当。
首先,就事前来说,犯罪嫌疑人邵震是明确知晓被害人蔡晓波的背包里(至少)有几千元现金的。对于这一点,犯罪嫌疑人邵震自己的供述也明确证实;除此之外,被害人蔡晓波的陈述、证人王旭华、赵明的证言均证实在赶往花都国际酒吧的车上时,犯罪嫌疑人邵震是和被害人蔡晓波一起坐在后排,王旭华拿钱给蔡晓波时,邵震是明确看见的。
其次,就事后来说,犯罪嫌疑人邵震供述说自己在出租车上打开背包后发现里面有3万元现金,应该说这与其之前所以为的钱财数目存在很大差距。在这种情况下,其没有选择直接马上返回宾馆房间将背包归还于蔡晓波,而是直接回到了自己的租住处;在其男朋友王成志知道了事情原委奉劝她到公安机关投案时,她也没有听从,而是要求和王成志一起离开东阳。根据犯罪嫌疑人邵震自己的供述,她说之所以在发生性关系后拿了蔡晓波的背包离开宾馆,是因为当时自己是不情愿地、被动地发生性关系的,心里觉得很气,因此想拿走背包以让蔡晓波来主动找她以解决发生性关系的问题,自己内心里没有占有背包里的钱物的主观故意。个人认为,犯罪嫌疑人邵震的供述和辩解不具有可信性:既然其事前就知道背包里是有几千元钱——而非后来发现的3万元,当时只是想拿走背包以便和蔡晓波解决发生性关系的事情,那么为什么在出租车上发现背包里的钱财数额远远大于自己所以为的数额后没有马上将背包归还给受害人蔡晓波,要知道那时刚刚从宾馆房间里出来,蔡晓波还在房间里睡觉;何况,倘若真的像邵震自己供述说的那样起初拿包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只是想让蔡晓波主动找她以解决自己不自愿发生性关系的问题,那为什么在自己发现背包里有3万元的现金时会害怕蔡晓波去报案,担心自己会被公安机关抓住?古语说的好:“没做亏心事,不怕鬼敲门”。既然自己不是盗窃别人财物,为什么要害怕被抓住呢?你究竟害怕的是什么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