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推定原则在司法办案中的理解和运用——以邵震盗窃案的成功指控为例
魏迪
【全文】
一、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邵震与被害人蔡晓波系普通朋友关系。2007年3月29日晚,犯罪嫌疑人邵震与被害人蔡晓波以及王旭华、赵明在东阳大厦花都国际酒吧喝酒,期间李海洋过来参与其中,后王旭华和赵明有事先行离去。从酒吧出来后,李海洋便自行离开,犯罪嫌疑人邵震与酒喝多了的蔡晓波一起到东瓯宾馆开房住宿,二人在宾馆201号房间发生了性关系。后犯罪嫌疑人邵震在被害人蔡晓波酒醉熟睡之机将其放在房间凳子上的一个“登喜路”牌背包拿走离开宾馆,在发现包内有人民币3万元后便与其男朋友王成志一起离开东阳去了外地。在背包主人王旭华跟其联系说已经报警,倘若将钱还回来的话可以去公安机关撤案后,犯罪嫌疑人邵震委托其兄邵宁将人民币交至公安机关。
二、分歧意见
对于本案的定性和处理上,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犯罪嫌疑人邵震构成盗窃罪。从犯罪嫌疑人邵震的一系列行为综合分析,可以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同时客观上采取了秘密手段获取他人财物,已完备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提起公诉。
第二种意见是犯罪嫌疑人邵震不构成盗窃罪。从现有证据的审查情况来看,犯罪嫌疑人邵震和蔡晓波原本系朋友关系,在宾馆房间里二人发生性关系究竟邵震是否是自愿的这一点上邵震和蔡晓波两人说的不一致,邵震说自己是不自愿的,蔡晓波说邵震是自愿的,证据上呈现出一比一的情况,无法确定究竟当时邵震是不是自愿与蔡晓波发生性关系的。而假如邵震说的是真的,我们采信她发生性关系时是不自愿的说法,那么之后其由于心里不平,一气之下便拿了蔡晓波放在房间里的背包并离开宾馆房间以便接下来让蔡晓波找她解决这个事情,逻辑上似乎也存在着这种可能。至于之后其在发现背包里有3万元人民币后由于害怕甚至恐惧,没有多想到后来与男朋友王成志一起离开东阳出走外地,在这种过程中要认定其究竟是否具有非法占有这笔钱财的主观故意,证据上并不充分——尤其是在犯罪嫌疑人不认罪的情况下,要证明其主观上是否故意这种主观的东西有较大难度。因此,犯罪嫌疑人邵震虽然系采取秘密手段获得他人财物,证明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的证据不足,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难以认定其构成盗窃罪,宜建议公安机关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