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应该采取其他措施,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行动。一是中央财政斥巨资支持产量大省或重要的商品粮基地,使这些地区不必因为地方发展的压力而不断减少耕地,也不会因为搞农业而异常贫穷。二是真正改革政绩评价体系,综合考虑各项数据(如环境保护、耕地保有量、非正常死亡人数等等),使地方政府官员不再仅仅唯GDP是瞻,而是要考虑到地方的长远发展和社会的综合效益。三是节约用地高效用地,鼓励土地复垦、充分利用空闲地等。
2.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减少,不足以支撑其正常运作。
地方政府给予农民的征地补偿金较低(《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而征收为国有的土地通过挂牌出让却往往拍得天价的土地出让金,这一进一出,地方政府能够获得巨额的财政收入。而这一收入在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中所占比例巨大,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估计是60%以上。其实,本来地方政府有很多渠道获取财政收入,但是,1994年财政分税制改革以后,中央政府将主要的税种收归中央,地方政府基本没有其他的财政收入,只能靠提高土地出让金维持运转,这也是为什么地方政府打压“小产权房”如此积极的原因。而“小产权房”一旦合法化,地方政府一下损失了近一半的财政收入,继续维持正常运转肯定会发生困难。因此,作为实化集体土地所有权及“小产权房”合法化的配套改革措施,必须建立新的分税体制或者加大对地方财政的转移支付,以维持其有效运转。地方政府是“小产权房”合法化最大的“受害者”之一,也是最强大的阻碍力量,如果这个问题不解决,实化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小产权房”合法化是不可能实现的。
四、结语
房价的暴涨使“小产权房”问题凸显出来,而这又暴露了我国二元结构的土地制度的不合理之处。目前住房供需矛盾异常突出,征地纠纷有增无减,在保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不变的前提下,改革原有的农地法律制度以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比较完整的土地所有权并允许农村土地使用权进入一级土地市场交易将有利于解决住房及征地问题,相关机构应当尽快修改法律完善制度以适应现实的要求,以保证中国社会平稳转型的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