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宪法诉讼的几个问题
程波
【摘要】近年来,我们选择通过司法改革这一迂回道路来推进中国宪政变革,使政治问题转化为法律问题,使政治权威转化为
宪法所认可的国家权威,使国家权力转向法院。同时,我们开始期待公民基本权利问题也能通过法院、通过
宪法诉讼获得某种解决以推动中国的宪政。在转型时期,为体现和落实宪政精神的制度安排,有必要建立基本权利的
宪法诉讼(constitutional complaint)或者司法审查制度(judicial review)。作者认为,基本权利能否在现实中得到保障和救济,直接决定于国家政治权力、司法权力及其他公共权力的有效性及其规范化程度。
【关键词】基本权利;
宪法诉讼;司法审查
【全文】
一、 为什么要建立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诉讼制度?
法治国家的一个重要理念就是要树立宪法和法律的至上尊严,它有二层意思,一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国家是政治平等的公民社会,公民对国家有权利也有责任,因此,公民就必须能够平等地、适当地运用他们的政治自由。把任何人视为“政治上的下等人”是不道德的,不能让任何人因性别、阶级和肤色就被剥夺完整的公民基本权利。二是政府守法,让政府权力受到法律规范的约束和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从而使公民基本权利能在现实的制度安排中得以具体化。如同Etienne Picarl所说:“如果认为国家创造了法律,人们就不容易想到基本权利是法治的基础。然而,恰恰相反,必须承认基本权利创造了作为法治的国家,而且国家仅仅是为了将基本权利具体化并同时对之进行保障”[1]。没有政府守法这个原则,就不存在“法治国家”。这不仅仅是因为,近代以前的国家政府很能少能够“守法”,法律也难得规定这类原则,而且还因为,在政府权力面前,个人永远是势孤力单的和弱小的。相反,政府权力总是强大的,它的影响无所不至,它是最容易侵害到公民最基本的合法的权利,而使政府权力服从法律又是最困难的事情。当公民基本权利还缺乏基本的保障,社会对政府权力从根本上还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之时,公民权利与政府权力之间就不可能形成真正的“对峙”[2]。
其实,法治国家也好,政府守法也好,权力分立也好,本身都不是目的,它们的最终目的是要确保宪法上公民的基本权利。这就要求要有一个具有控制功能的程序,以及在实质上对基本权利不可分割性的承认,从而保障这种基本权利不受侵害,或者说基本权利在受到侵害时,能尽快得到有效的补救。所以近代宪法都少不了二个方面的内容:第一,规范和限制政府权力,从而把“控制国家”当作宪法的根本性问题[3]。第二,确认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之所以这样是因为在这两者当中有深刻的一致性和合道德性。保障公民基本权利要先从规范和限制政府权力入手,防止政府权力为非,从权力为害根源上保护公民的权利。宪政精神、宪法原则告诉我们,宪法是人民给政府制定的契约,它是人民用来规范约束政府权力,防止政府权力滥用的一部重要法律,隐含的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以及有限政府的理念。这也是古典宪政理念的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