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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转股的法律障碍辨析

  

  债转股的作用是积极的.根据我国理论研究人员和实际操作人员的总结,其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减轻国企负担。国有企业脱困的梗阻之一就是债务问题。债转股之后,企业不用还本付息,负担随之减轻,资产负债率也趋于健康。而且债转股触及企业的产权制度,有利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尽快建众。 


  

  2.提高银行的信用地位,盘活银行资金把银行的不良资产分离出去,转为企业的股权,一定程度上防范和化解了金融风险,有利于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的转化。 


  

  3.强化对企业的经营监督。我国资本市场不发达,国有企业的资金严重依赖银行贷款,但银行的债权人地位使银行无法约束企业的行为。实行债转股后,银行取得对企业的监管权,防止企业的经营行为短期化,保障银行权益。 


  

  4.社会震动小,有利于改革的推进。债转股兼顾了财政、银行、企业三方面的利益,国家银行债转股,没有简单地勾销债务,而是改变了偿债方式,从借贷关系转变为投资合作。这是一种代价最小的债务重组方案。 


  

  二、债转股的法律障碍 


  

  债转股在国际上有成功运用的范例,它给企业以自新的机会。在我国要想获得债转股的成功,必须解决道德风险的问题,明晰债转股企业产权,构建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更为重要的是,债转股涉及到许多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 


  

  辨析之一:债权能否用于出资目前,国有企业债务过重,银行不良资产比例过高,这实际上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实施债转股,有可能较好地解决这一问题。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但没有规定可以用债权这种信用方式出资。债转股在实质上是以债权向公司出资,这在《公司法》上难以找到合法的依据。《公司法》对股东(发起人)的出资种类作了明确列举,这里就不能适用“法不禁止即自由”的私法解释原则,因而一般地许可债权出资违背了资本充实的原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债权出资而实现债转股的国企改革方案面临着对现行(公司法》的严峻挑战。因此,从《公司法》是一种强制性法律规范角度讲,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债权出资,成为债务企业的股东,其权利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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