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债转股的法律障碍辨析

债转股的法律障碍辨析


李克明;李金华


【摘要】债转股作为国有企业解困、盘活银行不良资产、实现银企双底的政策选择,其意义和作用是积极而重大的。债转股方案也面临着现行法律的严峻挑战。因此,尽快完善配套的法律环境,规范债转股行为,才能保证这项改革的执行力度,从而达到预期的目的。
【关键词】国企改革;债转股;立法建议
【全文】
  

  国有企业改造成为股份制企业,这是中国经济改革朝着纵深发展而迈出的重大一步,也是党的十五大确定的中国经济改革所要达到的目标之一然而,国企改制的运作,并不象创设股份制企业那样直接和明了。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结合因有银行集中处理不良资产的改革,通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方式.对一部分产品有市场、发展有前景,但因负债过重而陷入困境的重点国有企业实行债转股,解决企业负债率过高的问题。根据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1999年7月5日发布的《关于实施债权转股权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卜简称《意见》)的规定,债转股主要是为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与脱困。 


  

  债转股作为部分国有大中型企业走出困境的方式之一,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债转股与现行的体制、机制、观念甚至法律发生矛盾,不可避免地遇到各种复杂的问题和难题。如果我们仔细地考察其基本的法律理念和规则,债转股尚存在诸多的法律障碍。 


  

  一、债转股的由来与作用 


  

  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会遇到银企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问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一直呈上升之势。1980年为18.7%,1993年为67.5%,1994年为70%以上,其中流动资产的负债率为95.6%。这意味着企业的生产周转资金几乎全部靠贷款。而在通常情况下,企业负债率以50%为宜。 


  

  债转股就是指银行债权转为资产管理公司对债务企业持有的股权。就是说国家通过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银行的不良资产,把原来银行与企业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变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企业间的控股(或持股)与被控股(或被持股)的关系。债转股后,原来的还本付息转变为按股分红。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际上成为企业阶段性持股的股东,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公司重大事务决策。在企业经济状况好转以后.通过士市、转让或回购形式回收这笔资金。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