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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衍生工具的法律风险及其监管的国际比较

  

  2、《金融服务和市场法》对从事特定衍生品交易的规定 


  

  一个公司在获得明示或引申的权利后,如果要从事《金融服务和市场法》中规定的受监管的衍生交易,它还必须向英国金融服务局申请,获得金融服务局的授权。《金融服务和市场法》规定的受监管的衍生交易包括期权、期货和差额合约。这里的期权是指获得或处置任何资产、权利或利益的选择权;期货是指以投资为目的,在未来交割某一商品或其他财产的合约;差额合约是指进行差额结算的合约或不以交割为目的,而是通过资产价格或指数等波动来获得收益或避免损失的衍生交易。由此可见,大部分金融衍生品种都包括在《金融服务和市场法》的监管范围之内。 


  

  公司申请获得金融服务局的授权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公司注册地或主要办公地要求、公司的财务要求、公司与关联方关系以及公司的合格性要求等。此外,金融服务局在认为必要时还会附加其他的积极或消极条件,甚至将限制性措施延伸到其监管范围以外的活动。公司获得授权后,只能以规定的方式从事金融服务局批准的金融衍生交易活动。此外,如果公司经营状况发生变化,导致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或经批准后超过12个月没有从事许可活动;或在其他国家金融服务局认为确有这些情况的条件下,该国金融服务局都可能更改或取消对公司的授权。 


  

  (三)国际协议与交易风险控制 


  

  为了消除场外衍生市场由于合约的个性化差异所带来的法律风险,同时降低交易成本,减少信用风险,许多西方国家及国际组织均就具体的衍生品交易制定了统一的协议文本。 


  

  1、西方各国的协议文本 


  

  西方各国的协议文本包括欧洲银行联合会与欧洲储蓄银行小组、欧洲合作银行协会联合发布的《欧洲金融交易主协议和《衍生品交易附件》;纽约外汇委员会与英国银行家协会、加拿大外汇委员会、东京外汇市场惯例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国际货币期权主协议》和《国际外汇主协议》;纽约外汇委员会与英国银行家协会、加拿大外汇委员会、日本银行家协会联合发布的《国际外汇与货币期权主协议》;英国银行家协会推出的《远期利率协议》等。 


  

  2、国际互换和衍生工具协会制定的一系列标准协议 


  

  国际互换和衍生工具协会的前身是“国际互换交易商协会”,由国际互换市场上实力最雄厚的10家交易商创建,成立于1985年。1993年更名为“国际互换和衍生工具协会”。目的是通过统一互换合约的格式和条款来建立明确的市场交易规则和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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