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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仲裁保全程序中的诉讼谦抑

  

  四、结语 


  

  马斯洛指出:人是一种不断需求的动物,除短暂的时间外,极少达到完全满足的状况,一个欲望满足后往往又会迅速地被另一个欲望所占领。[15]作为相对独立之利益的追求者,法院亦长久的拥有一种扩权欲望并很难得到完全满足。民事裁判权的作用力是否愿意退出仲裁保全裁定的作出程序因而顺理成章的成为疑问。但从成本—收益衡量的角度看,当民事裁判权的作用力退出仲裁保全裁定的作出程序所获得的收益远大于其不退出时,民事裁判权的作用力会倾向于退出。透过上述三方面的分析,由仲裁机构独享仲裁保全裁定的作出权,法院由此获得的收益不是减少,而是大幅度增加。法院不会只为了满足其本能的、而很可能非理性的权力欲望而依然抓住仲裁保全裁定的作出权不放。更何况司法权与其他公权力的分立是在国家和社会的分权关系已经确定的基础上所进行的第二次分配,司法权对其他公权力的制约以其自身的界限业已合理明定为前提。司法权为在国家权力体系中获得应然的地位,必须对仲裁权这一社会权利表示出最大程度的谦让与敬意。事实上,2006年9月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经从扩张解释仲裁协议的形式、允许概括约定仲裁事项、扩充仲裁机构的确定方法、合理松动或裁或审制、周全构建仲裁协议的承继制度、扩大仲裁协议独立性的适用范围、确认仲裁协议可以援引方式达成、首创结构完整的仲裁协议效力异议权默示放弃制度、首创仲裁裁决的部分撤销制度、初步理顺依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程序和依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程序之间的关系等十三个方面实现了诉讼对仲裁的更为全面的支持,以十分强烈的信号透露出诉讼在不久的将来很可能会在更大范围内对仲裁实现松绑,只是基于《仲裁法》现有规定的局限,没有对仲裁保全裁定作出权的配置予以涉及。 


  

  


【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刘加良,2003年7月于山东师范大学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2005年6月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获诉讼法学硕士学位;2005年7月至2007年5月任教于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2007年9月入中国人民大学攻读民事诉讼法学博士学位。
【注释】

棚濑孝雄著,王亚新译:《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4页。
根据1987年《泰国仲裁法》第25条的规定,除非仲裁协议另有规定,管辖法院指仲裁程序进行所在地的法院,或一方当事人居住所在地的法院,或对仲裁所涉及的争议有权进行审理和判决的法院。
宋连斌、林一飞编著:《国际商事仲裁资料精选》,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年版,第561页。
白绿铉编译:《日本新民事诉讼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40页。
宋连斌、林一飞编著:《国际商事仲裁资料精选》,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年版,第109页。
宋连斌、林一飞编著:《国际商事仲裁资料精选》,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年版,第360-361页。
宋连斌、林一飞编著:《国际商事仲裁资料精选》,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年版,第427、424页。
谢怀拭译:《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279页。
沈达明编著:《比较民事诉讼法初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346-347页。
“civil society”最常见的译名是“市民社会”,考虑到这一译名在传统语境中可能带有的贬义和在字面上容易产生的歧义,本文使用“公民社会”这一新译名,并对所涉之引证资料作相应处理。
俞可平:《中国公民社会:概念、分类与制度环境》,《中国社会科学》2006年第1期。
徐国栋:《市民社会与市民法——民法的调整对象研究》,《法学研究》1994年第4期。
达玛什卡著,郑戈译:《司法和国家权力的多种面孔——比较视野中的法律程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17页。
王红松:《2007年春节茶话会发言》,《北京仲裁》2007年第1期。
马斯洛著,成明编译:《马斯洛人本哲学》,九州出版社2007年版,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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